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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 第206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丽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通农业产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业产业用地,包含设施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局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种植或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由经营者根据生产和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设施规模、生产类型和生产实际,以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其用地规模可适当扩大,但最高不得超过25亩。同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得分拆备案。

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建设;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用地协议签订前须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取得《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意见及补划情况表》。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全县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实时监管。

感谢您对石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李渊  0871-67796872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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