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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 第188号建议答复的函

杨文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海邑宅基地建筑面积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根据《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地区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居)民小组及以上村(居)民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禁止建设低层连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

二、 建议办理情况

您在建议中提到“集镇所在地,有大量的流动人口和外商到此收购农副产品.......带动了全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由于集镇住房受限,致使部分老板找不到适合居住的地方”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盘活农户老旧闲置房屋改造出租给来往客商,以解决“一户多宅”问题、同时可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认为,目前要突破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缺少政策支撑。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理念,将农村宅基地纳入村集体资产进行严格管理。

三、下步工作努力方向

下一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际,深入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调研。根据省级即将出台《云南省县级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参考样本》,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着力改善农村居住条件。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李波  0871-67796398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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