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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二次会议 第187号建议答复的函

杨文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切实加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我县通过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改革,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加强集体资产财务审计和财务公开工作,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逐步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7月31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石政规20192 号),20231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通知》(石政20231号),对收入部分做了要求:加强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专用票据,涉税收入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票据。

二、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建议提到村集体经济收入需要到税务局上税后才可以存入“三资”代管中心,否则不予以做账。村集体经济开支也需要开具相应发票报销,一进一出,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三分之一将用于开具发票,间接的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关于你的建议目前没有相关政策支持。就以下几个方面给予答复:

(一)按照农业农村部统计口径,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如农产品销售收入,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村集体房屋、场地等物业出租收入,宅基地有偿选位费收入,外单位有偿使用村集体水、电等收益,开发集体资源用于对外经营服务的收入,上级财政补贴项目实现的收益等。

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户和其他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如承包集体耕地、林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鱼塘、滩涂、窑坑等上交的承包金等。

投资收益: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以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如通过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含县、乡等有关部门)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如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各项补助资金;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上缴的税金及其他收入,按议定比例拨付的奖励、补助资金等。

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如罚没收入、存款利息收入、无法归还的债务、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盘盈收入等。

关于税种的的相关依据。一是增值税:只要发生应税交易且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区分组织性质。应税收入包括收取租金收入、销售收入等经营收入。政策依据:《增值税税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二是所得税:村委会作为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取得经营收入时应缴纳所得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是没营业执照如何缴纳税费?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执照,并按照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村委会取得经营收入,应认定税种,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另外关于村委会性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2.《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一、(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遵从以上规定,村委会收入中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应纳入税收管理,必须开具税收票据方可入账。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李波  0871-67796398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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