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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 第140号建议答复的函


吴荣慧代表:

您在县人大十八届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秧田冲村民小组文化活动室建设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为做好办理工作,县文化和旅游局专门成立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通过调研和面商,结合我县文化旅游发展情况,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1.按照《云南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第十一条,村 (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房屋建筑面积:(社区)常住人口>2000,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1000常住人口2000人,建筑面积 200平方米;常住人口<1000人,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室外文体广场:面积600平方米。石林县2019年与昆明市捆绑创建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及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到2020年底,在全县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确保全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全覆盖、全达标。2021年,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公布名单,昆明市成功创建为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2.各级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四)村(社区)应当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体育健身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在有条件的村民小组建设文化大院、戏台、村史馆(室)等公共文化设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4号)精神,“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落实”“各级政府要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主管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的职责是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无权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立项,且无资金支持渠道。鉴于代表提出特请县政府给予安排财政“一事一议”项目资金解决为谢”,经我局工作领导小组研判,建议请板桥街道办事处联系县财政部门予以妥善解决。有条件建设村小组文化活动场所的,由乡镇(街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审批立项后,列入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再次感谢您对石林文化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侯志纹 0871-67799880

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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