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2173号提案 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2173号提案
答复的函
普玉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因地制宜推进小区管理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情况
结合提案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管理,有效解决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业物业管理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小区居民的幸福感,我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充分吸取周边县区物业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县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经过多轮征求相关职能部门、街道、村(社区)、业委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形成《石林彝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并完成法律审查,现正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预计于2023年10月印发施行。
(三)提案涉及的问题,在即将出台实施的《石林彝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已经进行了明确,如:
第四十三条载明“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为由,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
第四十六条载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未共同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决定前,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对方。”对“部分小区物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等行为进行了明确。
第四十七条载明“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可以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要求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等行为”明确了指导意见。
第四十二条载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情况和有关部门意见,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星级评价结果,依据信用评价对应信用星级,对物业服务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管理。”我局依托“云南省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人的行为进行信用记录登记和星级评价管理,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及评先推优,同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管理。
(四)规范物业企业准入机制。对石林县住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招投标备案”和“物业费定价备案”管理,物业收费实行预备案制,预备案期限一年,一年到期根据质价相符及市场竞争情况再进行正式备案。
(五)在石林政府网发布了侵害群众利益举报热线公告,并且到所有物业服务小区进行了张贴,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对物业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二、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小区管理能力建设。一是探索在社区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持续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模式,理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三方共建、共治、共管协调机制。二是加强源头管理。在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审批过程中,严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关,杜绝居民小区因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或未按规划建设引发后续问题。加快推进小区集中充电桩项目建设,有效解决小区飞线充电乱象。三是规范物业企业管理。尽快出台《石林彝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办法》,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物业企业信用评分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迈进,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从服务细节上赢得业主的认可和肯定。
(二)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街道(社区)信息反馈、日常信访投诉办理,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依法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计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相关信息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探索引入农村物业。农村物业在石林县物业管理工作中尚无实践,下一步将联合乡镇、街道进行走访调研,充分了解农村居住管理问题,对可行性进行分析研判,同时借鉴学习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石林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所 王玲燕 0871—67786709)
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7日
石建函〔2023〕101号 县政协第112173号提案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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