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sl.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2218号提案 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112218号提案

答复的函

小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小区内遛狗不栓绳,形成长效机制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办理工作情况

(一)杨小林代表所提建议,我局全部采纳。

(二)结合提案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管理,有效解决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业物业管理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小区居民的幸福感我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充分吸取周边县区物业管理经验,结合我县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经过多轮征求相关职能部门、街道、村(社区)、业委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形成《石林彝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并完成法律审查,正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如无不妥,将于2023101日起印发施行

(三)提案涉及的问题,在即将出台实施的《石林彝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已经进行了明确,如:第六条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一款: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落实安全防范工作;查处打击物业服务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以来,石林县公安局连续几年开展了文明养犬整治专项行动,加大了不文明养犬整治力度, 制作了大量的文明养犬宣传材料进行张贴宣传,在公共新闻和自媒体也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旨在提高养犬人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打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相关部门联合社区,物业等部门常态化联合巡查执法,对遛狗不拴绳并拒不改正的违法人员宠物进行没收,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罚款等严厉措施。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携犬外出,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下步工作计划          

1、建立举报机制居民有权利有义务向相关部门进行视频录像取证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信息从创文工作开展以来,控犬工作均为常态管理,控犬管理工作已纳入公安工作绩效考核。石林县公安局设立了24小时违规犬举报电话67786058,接举报后,转属地派出所处理。

2、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建立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建立和完善公安、宣传、司法、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督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协作机制,推动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统一认识,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确保养犬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专项治理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提案指出的遛犬不栓绳等问题,我局将以问题为导向,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城市养犬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治,通过联合执法切实解决城市养犬突出问题。

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石林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所 王玲燕 087167786709

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720

石建函〔2023〕68号 县政协第112218号提案答复函


友情链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林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7796695 邮箱:slxxgk@qq.com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