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罚字〔2023〕8号(石林绿地石材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石生环罚字〔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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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 | 石林绿地石材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6708509288 | ||
法定代表人: | 刘灿 | ||
地 址: | 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西街口村 | ||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扩大生产规模;二、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堆存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 |||
我局于 2023 年 5月 11日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2023年6月8日,你(单位)于2023年5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受理。 2023年6月8日在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受公司内部因素及疫情影响,企业2008年10月项目建成后至2022年7月企业一直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生产处于间歇性生产状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恶劣,工人工资无法及时发放,请求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面临的各种困难及承受力。二、按照要求停产整治,积极完善环保手续,石浆只是暂时储存在没有落洞的凹塘里面,没有污染或影响外环境,请求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2023年6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案审委员会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了集体讨论,案审委员会认为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能作为从轻、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依据,你(单位)上述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 年版)》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七)项:“其他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堆存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你(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扩大生产规模的违法行为维持原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8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材料为证。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第(一)类第1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未批先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始实施之日起计):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裁量等级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扩大生产规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 | |||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富滇银行石林支行(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龙泉路1号石林大酒店旁)。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将委托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