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罚〔2022〕17号-石林红月免烧砖厂)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生环罚〔2022〕17号
单位:石林红月免烧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55014763XJ
投资人: 董超然
地址:石林县鹿阜街道办板桥村委会欢喜坡
石林红月免烧砖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经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 年 5 月11日,昆明市2022年第一批“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检查安宁检查组对石林县石林红月免烧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物料堆场内部分物料(砂料、炭渣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止或减小扬尘措施,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昆明市2022年第一批“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检查安宁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2022年第一批“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检查安宁检查组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2022年第一批“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检查安宁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8月21日提交《行政陈述申辩书》,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1.我厂严格按照要求整改,于当天下午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2.我厂属小微企业,产量不搞,最近三年因疫情影响,产品滞销,无法承受处罚;3.处罚金额过高,请求减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理由,经我局案审会议研究决定:因你厂属小微企业且积极整改,为鼓励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纳你公司申辩意见,适当减轻罚款。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生环罚告〔2022〕17号、送达回证、《石林红月免烧砖厂整改报告》《行政陈述申辩书》、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款(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石林红月免烧砖厂物料堆场部分物料(砂料、炭渣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止或减小扬尘措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富滇银行石林支行(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龙泉路1号石林大酒店旁)。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2年10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