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石林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石林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完善石林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务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土绍芳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主任:尹桂华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提名副县长人选
副 主 任:张 忻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
周 蔚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桂 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朱加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进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 玲 县人民政府提名副县长人选
委 员:张忠富 县政府办主任
吉光雄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永福 县财政局局长、县金融办主任
施建梅 县审计局局长
李 林 县国资委主任
李一波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债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县金融办主任李永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星屹、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李聪聪、县审计局副局长朱瑞、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董志韬、县国资运营中心副主任王珊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陈星屹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债务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分管联系领导自行递补并报县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债管办)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债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统筹研究政府性债务举借事项,对政府债务进行规模控制,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全面统筹研究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牵头研究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偿还计划、风险应急处置和管理考核问责。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债务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会议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起草、制度建设,债务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划分配合完成有关工作;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及时通报评估和预警结果,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预案;负责汇总统计分析政府性债务和隐性情况、定期研判政府性债务风险、提示预警督办到期政府性债务偿还、通报应急处置结果、组织专项督查、跟踪风险化解落实情况;负责牵头制定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偿还计划和风险防范化解方案,督促责任主体落实任务、推进债务化解工作;牵头组织对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化解目标管理和考核;定期向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报告政府债务举借及风险防控情况;完成上级债务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债务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主动作为。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政府债务预算管理、限额管理、新增政府债券需求申报工作及负责对接联络各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政策研判及违法违规融资的清理整改配合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审核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做好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项目推进的跟踪监督审计工作;县国资委负责做好县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管、应急处置、统计分析和资产资源盘活变现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全县土地收储、供应和出让转让计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土地开发类债务偿还资金的锁定落实、新增土地储备专项债偿债资金来源的前置审核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举债行为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主体责任。各债务单位从实际出发,制定稳妥化解债务风险实施方案。加强对新增专项债券项目的审核把关,严防新增债券项目导致财政支出风险。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管,防范化解县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隐患。
(三)紧盯重点环节,提高风险意识
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红线”思维,强化“底线”意识,要把防范化解石林县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风险管控,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若擅自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移交有关部门严肃问责。
附件:县债务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石林彝族自治县债务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委员会)决策行为,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决策,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林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债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程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
(二)统一领导。统筹负责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各债务部门负责具体债务相关工作。
(三)风险可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债务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事项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管理各项决策部署。
(二)研究政府性债务举借事项
1.研究审议政府债券额度分配、资金适用方案、落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
2.研究审议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增融资是否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三)研究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措施
1.研究审议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偿还计划和风险防范化解方案。
2.研究各债务单位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3.研究对县级各园区(管委会)、各债务单位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管理考核问责事项。
(四)研究其他重大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管理事项。
第四条 以上事项,由债务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研究,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全体成员,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五条 议题确定。会议研究议题由主管(监管)部门负责人收集并提出,经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债管办)筛选初审后,确定为债务管理委员会议题。
第六条 审议程序。经初审确定的议题由县债管办提请债务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条 会议审议。议题提出部门首先进行汇报,与会人员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暂缓审议的决定。
第八条 贯彻落实。经债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根据职能职责,由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要求积极配合,落实情况报县债管办备案。
第九条 信息公开。按照政务管理规定,凡涉及需公开的审议事项,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决策事项执行要求
第十条 债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贯彻落实好全县政府性债务各项决策部署。
第十一条 债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与县债管办要加强工作联系,做好信息交流,及时通报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