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不罚〔2023〕7号)-石林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石生环不罚〔2023〕7号 | ||||||
当事人(姓名): | 石林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MA6PW7C277 | |||||
法人代表: | 董琦 | |||||
地 址: | 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大道143号颐林尚都商务中心4楼 | |||||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对你(单位)建设的云南雨生红球藻产业化养殖基地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云南雨生红球藻产业化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附件1《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的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案审会研究讨论,当事人石林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属首次存在此项违法行为,收到责改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决定对石林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定,可在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