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生环罚字〔2023〕1号)石林雄林养殖家庭农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石生环罚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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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 | 石林雄林养殖家庭农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MA6Q7U2L6 | |||
投资人: | 李艳芬 | |||
地 址: | 石林县圭山镇糯黑村大糯黑村子胆么跌 | |||
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 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渗漏粪污进入土壤。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县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7日、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8日)、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 ||||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1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生环罚听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4月6日提交了《关于昆明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了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客观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处罚结果过重;二、执法不准确;三、家庭情况说明,请求以教育整改为主。 | ||||
2023年5月5日,我局案审委员会对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昆明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议讨论,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过于主观,我局不予采纳,但是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以及你(单位)处于创业初期及家庭情况困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减轻40%罚款。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生环罚告字〔2023〕1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生环罚听字〔2023〕1号)、《关于昆明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案件集体讨论笔录》(5月5日)等材料为证。 |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法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建设单位违法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综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将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2.处以罚款叁万陆仟陆佰元整(¥36600.00)。 | ||||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富滇银行石林支行(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龙泉路1号石林大酒店旁)。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将委托石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3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