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林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文件
关于印发石林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石市监办发〔2023〕2号《关于印发2023年度石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要求,经研究,现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事项及比例
按照云南省“互联网+监管+督察”及昆明市污染源分级分类管理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共承担2个部分随机抽查任务。一是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6项),分别为:(1)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石林县县域范围内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抽查比例按全覆盖执行;(2)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抽查比例按特殊监管对象100%、重点监管对象40%、一般监管对象10%、正面清单20%执行;(3)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特殊监管对象100%(0户)、重点监管对象40%(1户)、一般监管对象(15户),共计16户执行;(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查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抽查比例按25%执行;(5)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6)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二是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2项),分别为:(1)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按5%确定;(2)对生产新化学物质、有加工使用活动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涉化企业)监督检查,石林县涉及1户。
二、抽查范围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对照抽查事项,抽查事项中所涉及的企业均纳入云南省移动执法管理系统平台,合并归类后抽查范围为《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详见《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及昆明市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石林县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细化抽查检查要求,对照抽查工作频次及抽查企业开展好现场监督检查,做好现场监察记录等档案材料备查。
三是严格执法,做到发现问题即立案查处。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结合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情况,树立“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查处是渎职”的意识,针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惩治一起、震慑一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高压态势。
附件:1.2023年度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6项)
2.2023年度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2项)
附件1 2023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6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5户 | 2023年3月-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级组织检查 | ||
2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排污企业监管 |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许可核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被纳入库的重点、特殊、一般监管对象 | 特殊监管对象100%、重点监管对象40%、一般监管对象10%、正面清单20%。 | 2023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 县级组织检查 | ||
3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 | 特殊监管对象100%(0户)、重点监管对象40%(1户)、一般监管对象(10户),共计11户 | 2023年3月-11月底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县级组织检查 | ||
4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 25% | 2023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县级组织检查 | ||
5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 新建项目 | 15户 | 2023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县级组织检查 | ||
6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是否存在在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行为;是否存在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等行为;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1户 | 2023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 县级组织检查 |
附件2
2023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2项) | ||||||||||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进行抽查 |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进行抽查 |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 2023年3月-11月 | 5% | 现场检查 | 县级组织检查 | |
2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县应急局 | 对生产新化学物质、有加工使用活动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新化学物质、有加工使用活动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涉化企业 | 2023年3月-11月 | 1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组织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