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关于《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已经报送石林彝族自制县司法局审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
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24日
《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了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要求,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组织方”)于2023年3月16日在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二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就《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为顺应国家和行业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严格按照《昆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昆烟局〔2017〕15号)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网点的合理布局工作。2017年至2019年期间,由于取消了零售点间距、经营场所面积、许可证发证总量控制等限制条件,石林县辖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网点数量由2016年底977户增长至目前1487户,增长510户,增长率52.2%。密集的零售户布点摊薄、降低了持证户的卷烟盈利水平,不利于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卷烟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控制,规范市场资源配置,推动卷烟市场平稳、良好运行。
烟草是一个限制性发展的行业,其种植、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严格管控,而许可证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烟草制品销售正是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网点布局来实现对卷烟市场的专卖管理。换言之,如果零售许可证发放过多过滥,持证卷烟零售户扎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数量“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从而引发商户降价争客,滋生非法经营;但零售许可证分布过稀或放任无证经营又会导致假冒伪劣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侵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因此,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是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7号令)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资格取得的一项重要条件,就是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因此,结合我县实际,依法根据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四方面关键因素,切实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贯彻落实,科学配置市场资源,实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卷烟零售户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建立并完善与石林卷烟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既是法定要求,也是规范管理的迫切需要。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前期准备情况
2022年5月至今,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结合石林市场日常走访工作,组织调查人员开展了市场摸底,对全县辖区内200个调查对象(包括卷烟零售客户、有意愿销售卷烟的个体户、卷烟消费者以及不吸烟等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
2023年2月28日,组织方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3年3月3日,组织方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公布了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等事项。
(二)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
2023年3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00至11:30,听证会在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二楼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参会人员基本情况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委员共3名,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黄鹏云、中共昆明市石林烟草专卖局总支委员会副书记刘春、
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石林分公司副经理周劲。
听证监察人2名,分别是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付贤恩、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石林分公司监察审计股股长杨勇。
决策发言人1名,是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黄雪涛。听证会由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黄鹏云主持,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孙鹏、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证件管理员李旭兵担任会议记录人。
本次听证会共邀请听证代表17人,包括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卷烟零售户代表6名、有意愿销售卷烟的个体户代表3名、消费者代表3名、相关管理单位代表1名和法律工作者1名,所有听证代表均按时参会。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期间,到会的17位听证代表分别就听证事项陈述了自己意见和建议。听证委员对上述意见和建议合议总结,认为观点鲜明、内容客观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个别代表提出的“建议适当加大《合理布局规划》中所规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标准,如:100米”;
(二)对个别代表提出的“建议适当加大《合理布局规划》中所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予办证的“红线范围”,如:城镇150米,农村100米”;
(三)建议提高新办证的准入门槛,对申请新办证客户质量进行严格筛选,严禁与烟草销售无互补关系的无关业态进入;
(四)建议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普法宣传;
(五)建议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进一步加强假烟、非烟的查处力度,确保卷烟零售客户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六)建议加强对中小学校园周边卷烟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查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
(七)该布局符合石林县实际,该《合理布局规划》能够代表各阶层的意见,符合消费者需要,同意通过该规划。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决策发言人黄雪涛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和发言逐一作了说明和陈述:
(一)充分肯定各位代表的发言,并感谢各位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
(二)对《合理布局规划》中所提到的“新建区域”问题。《合理布局规划》中所提到的“新建区域”是指2022年5月24日以后石林县辖区内由住建局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新建成的区域,我们会在《合理布局规划》正式发布后,每月10日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烟草分中心进行更新并公示;
(三)对被列入中小学、幼儿园被列入清理对象的持证户的延续问题。《合理布局规划》中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红线”距离,持证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但给予政策扶持,被列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的,本合理布局规划发布后6个月内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卷烟制品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合理布局规划》中第七条(总量+距离)限制;
(四)对希望石林县烟草专卖局进一步加强假烟、非烟的查处力度的建议。自2019年至今,石林县烟草专卖局共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案件578起,涉案金额共3707万余元,刑拘94人、逮捕44人、判刑55人,刑拘、逮捕、判刑人数在全市各县级局中名列前茅,下一步我们仍会持续加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的力度,努力确保广大群众利益;
(五)对为什么不能用自动售卖机销售卷烟问题。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6条第5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如果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将无法识别购买者是否为未成年人;
(六)对幼儿园周边也不能申请办证的问题。我们编制《合理布局规划》时,是严格落实国家相关的法律依据,其中,2021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七)对《总量规划》上来看下一步能新办的数量非常少,基本是处于一种办不了的状态问题。石林县辖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网点数量由2016年底977户增长至目前1487户,增长510户,增长率52.2%。由于零售点数量的增幅过大,超出了全市平均水平,因此控总量是我们本次布局规划的一个重点,我们经过对市场进行调研,从“客户盈利(权重60%)、人口数持证比例(权重30%)、建成区面积(10%)”三个维度(共13项指标)按权重比例划分,测算出当前合理的零售点规划数为1200个,该数值我们会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每月10日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烟草分中心进行更新并公示。《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当零售点总量小于规划数时,可受理新办业务,确保石林县卷烟卷烟零售市场状态良好,提升卷烟零售客户盈利水平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满意度;
(八)对什么时候可以办证问题。听证会结束后,我们将会在石林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正式实施;
(九)对《合理布局规划》是否包含电子烟的相关内容或政策问题。电子烟监管的内容或政策是由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统一制订,因此我们的《合理布局规划》中没有电子烟的相关内容;
(十)对建议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周边无证户卷烟销售行为的监管建议表示感谢;
(十一)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100米和50米的“红线”距离标准和零售网点之间的间距标准是能否扩大的问题。2022年5月至今,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结合石林市场日常走访工作,组织调查人员开展了市场摸底,对全县辖区内200个调查对象(包括卷烟零售客户、有意愿销售卷烟的个体户、卷烟消费者以及不吸烟等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卷烟零售网点之间间隔距离在80米、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100米、50米的“红线范围”较为合理。同时昆明市辖区内的其它县级烟草专卖局合理布局规划,大部分也采用了上述标准。
(十二)对不诚信或违规违法的申请人,是否可以再严格一些的问题。我局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7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出该《合理布局规划》。
(十三)对合理布局规划中是否考虑到西南林业大学等新建校区的问题。西南林业大学校区符合该《合理布局规划》中所规定新建区域,下一步将由我们对新建区域进行实地考察,科学合理制定新建区域的总量和距离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受理新办业务。
五、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此次听证会的召开准备充分、操作规范,全部完成会议预定的议程,达到了预期效果。《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法律依据充分、符合当前石林县卷烟市场实际。参会人员资格符合要求,能够代表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建议。17名听证代表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对《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意通过该《合理布局规划》,并认真组织执行。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及听证委员的合议意见,我局作了专题研究,处理情况如下:
(一)采纳“建议提高新办证的准入门槛,对申请新办证客户质量进行严格筛选,严禁与烟草销售无互补关系的无关业态进入”的意见建议;
(二)采纳“建议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普法宣传”的建议;
(三)采纳“建议进一步加强假烟、非烟的查处力度,确保卷烟零售客户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意见建议;
(四)采纳“建议加强对中小学校园周边卷烟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查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的意见建议;
(五)不予采纳“适当加大《合理布局规划》中所规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标准,如:100米”的意见建议;
(六)不予采纳“适当加大《合理布局规划》中所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予办证的红线范围,如:城镇150米,农村100米”的意见建议。
附件:
1.《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2.《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规划》
3.《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编制说明
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17日
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列合理布局,是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石林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方便群众,提升服务,便于管理的总体要求,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按本规划进行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受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结合石林县人居状况、交通状况、市场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石林县采取“总量+距离” 的布局原则,对辖区内各村(居)委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规划。
总量控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零售点的持证数大于、等于规划数时,暂不受理新办业务;当零售点的持证数小于规划数时,在规划数范围内可受理新办业务。
距离控制:新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80米。
第八条 本辖区内新建区域的零售点总量规划,由县烟草专卖局结合新建区域的人居状况、交通状况、功能配套、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制定,本辖区内新建区域零售店总量规划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主体,确由本人经营的,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预约上门服务:
1.残疾人(持残疾证原件);
2.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
4.其他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主体,经查属实的,在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本规划第七条所规定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并在办理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另迁新址经营的;
(二)被列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的,本合理布局规划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卷烟制品零售许可证的;
(三)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未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如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之类物品),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5.全开放式住宅小区一层以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的:
1. 石林县城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西城大道、昆河公路,北至环城北路(含公路沿线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其它区域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
2.经营场所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党政机关内部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有门禁系统或有专人阻拦,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区域。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区域;
5.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主体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美容、汽车租赁、照相馆、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农药化肥、农畜养殖、母婴用品、渔具用品、丧葬用品、鲜花礼仪、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不配备独立的卷烟展示区域的餐饮服务业、酒店、娱乐场所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以及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自本规划施行之日起,新办业务的受理顺序,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受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及本规划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本规划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内及周边规定范围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涉及到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的界定,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幼儿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及学龄前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学龄前、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幼儿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学校周围是指自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距离范围。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或幼儿园、中小学校之间的距离。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新建区域是指2022年5月24日以后本辖区内新建成的区域。
间隔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划、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或学校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位置(门边至门边)。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口、入口的,各出口、入口应当同时满足间距标准。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因政策变动或管理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零售点布局原则。调整零售点布局原则,应当事前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备案,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自本规划施行之日起,县烟草专卖局将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公示时间将顺延至收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烟草分中心对上月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新办、歇业、延续、停业、变更、注销等)、各区域内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及本辖区内新建区域布局规划相关事项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工作通知〔2021〕21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或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16日
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零售点总量规划
第一条 综合人口分布、经济发展、规划建设、民意调查、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等情况,遵循“总量+距离”布局规划的原则,对辖区内各村(居)委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进行规划。
第二条 当烟草制品零售点持证数大于、等于规划数时,暂不受理新办申请;当烟草制品零售点持证数小于规划数时,在规划数范围内实时受理新办申请。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在满足总量规划的同时,还需符合《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文号)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如遇政府规划变动或相关政策变化等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时调整,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规划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六条 本规划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规划公示表
附件: 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零售点总量规划公示表 | ||||
公示时间:2023年 月 日 | ||||
| 居委会、村委会 | 持证数 | 规划数 | 可增设零售点 |
龙泉社区居委会 | 524 | 424 | 0 | |
东门社区居委会 | ||||
南门社区居委会 | ||||
小乐台旧社区居委会 | ||||
西北片区(原西北社区) | 2 | 2 | 0 | |
大乐台旧社区居委会 | 7 | 6 | 0 | |
东海子社区居委会 | 4 | 3 | 0 | |
三板桥村委会 | 8 | 6 | 0 | |
阿乌村委会 | 20 | 16 | 0 | |
山冲村委会 | 7 | 6 | 0 | |
宏图村委会 | 5 | 4 | 0 | |
铺兵村委会 | 0 | 1 | 1 | |
上蒲草村委会 | 5 | 4 | 0 | |
清水塘村委会 | 7 | 6 | 0 | |
新宅村委会 | 13 | 10 | 0 | |
路美邑村委会 | 25 | 20 | 0 | |
大哨村委会 | 9 | 7 | 0 | |
小河村委会 | 4 | 3 | 0 | |
㱔卜㱔村委会 | 21 | 17 | 0 | |
阿怒山村委会 | 8 | 6 | 0 | |
北山村委会 | 7 | 6 | 0 | |
麦地庄村委会 | 21 | 17 | 0 | |
堡子村委会 | 26 | 21 | 0 | |
鱼龙坝村委会 | 15 | 12 | 0 | |
乡镇合计 | 738 | 597 | 0 | |
板桥街道 | 居委会、村委会 | 持证数 | 规划数 | 可增设零售点 |
板桥社区居委会 | 69 | 57 | 0 | |
龙潭村委会 | 8 | 6 | 0 | |
小屯村委会 | 23 | 19 | 0 | |
者乌龙村委会 | 8 | 6 | 0 | |
小戈丈村委会 | 5 | 4 | 0 | |
冒水洞村委会 | 7 | 5 | 0 | |
青山村委会 | 6 | 5 | 0 | |
矣马伴村委会 | 7 | 6 | 0 | |
黄家庄村委会 | 4 | 3 | 0 | |
龙溪村委会 | 3 | 2 | 0 | |
叠水村委会 | 2 | 2 | 0 | |
大叠水村委会 | 2 | 2 | 0 | |
乡镇合计 | 144 | 117 | 0 | |
大可乡 | 居委会、村委会 | 持证数 | 规划数 | 可增设零售点 |
大可村委会 | 31 | 25 | 0 | |
中龙村委会 | 2 | 2 | 0 | |
结胜村委会 | 10 | 8 | 0 | |
南大村委会 | 12 | 10 | 0 | |
水尾村委会 | 2 | 2 | 0 | |
岩子脚村委会 | 3 | 2 | 0 | |
乡镇合计 | 60 | 49 | 0 | |
长湖镇 | 居委会、村委会 | 持证数 | 规划数 | 可增设零售点 |
维则村委会 | 22 | 17 | 0 | |
所各邑村委会 | 6 | 5 | 0 | |
豆黑村委会 | 9 | 7 | 0 | |
乍龙村委会 | 5 | 4 | 0 | |
雨胜村委会 | 11 | 9 | 0 | |
海宜村委会 | 5 | 4 | 0 | |
舍色村委会 | 7 | 6 | 0 | |
宜政村委会 | 10 | 8 | 0 | |
祖莫村委会 | 6 | 5 | 0 | |
蓑衣山村委会 | 11 | 9 | 0 | |
乡镇合计 | 92 | 74 | 0 | |
圭山镇 | 居委会、村委会 | 持证数 | 规划数 | 可增设零售点 |
海邑村委会 | 40 | 32 | 0 | |
蝴蝶村委会 | 11 | 9 | 0 | |
小板田村委会 | 4 | 3 | 0 | |
红路口村委会 | 7 | 6 | 0 | |
水补邑村委会 | 6 | 5 | 0 | |
矣维哨村委会 | 9 | 7 | 0 | |
法块村委会 | 6 | 5 | 0 | |
普拉河村委会 | 5 | 4 | 0 | |
和合村委会 | 5 | 4 | 0 | |
尾乍黑村委会 | 7 | 6 | 0 | |
当甸村委会 | 4 | 3 | 0 | |
小圭山村委会 | 6 | 5 | 0 | |
糯黑村委会 | 5 | 4 | 0 | |
额冲衣村委会 | 10 | 8 | 0 | |
乡镇合计 | 125 | 101 | 0 | |
石林街道 | 居委会、村委会 | 持证数 | 规划数 | 可增设零售点 |
北大村居委会 | 52 | 43 | 0 | |
天生关居委会 | 12 | 10 | 0 | |
林口铺村委会 | 10 | 8 | 0 | |
螺蛳塘村委会 | 15 | 12 | 0 | |
松子园村委会 | 6 | 5 | 0 | |
小密枝村委会 | 8 | 6 | 0 | |
长跨村委会 | 3 | 2 | 0 | |
北小村委会 | 9 | 7 | 0 | |
月湖村委会 | 10 | 8 | 0 | |
老挖村委会 | 11 | 9 | 0 | |
水塘铺村委会 | 4 | 3 | 0 | |
小箐村委会 | 54 | 44 | 0 | |
五棵树村 | ||||
石林风景区 | ||||
乐尔村委会 | 22 | 18 | 0 | |
和摩站村委会 | 15 | 12 | 0 | |
占屯村委会 | 10 | 8 | 0 | |
乡镇合计 | 241 | 195 | 0 | |
西街口镇 | 居委会、村委会 | 持证数 | 规划数 | 可增设零售点 |
雨布宜村委会 | 16 | 13 | 0 | |
绿水塘村委会 | 6 | 5 | 0 | |
西街口村委会 | 20 | 16 | 0 | |
威黑村委会 | 7 | 6 | 0 | |
紫处村委会 | 2 | 2 | 0 | |
芭茅村委会 | 8 | 6 | 0 | |
宜耐村委会 | 6 | 5 | 0 | |
新木凹村委会 | 4 | 3 | 0 | |
格渣村委会 | 3 | 2 | 0 | |
糯衣村委会 | 11 | 9 | 0 | |
乡镇合计 | 83 | 67 | 0 |
《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编制说明
各位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
根据本次听证会的听证议程安排,下面我就《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的编制做简要说明。
一、石林县卷烟市场概况
石林县位于云南省东部、昆明市东南部,县域面积1719平方千米,属昆明市所辖的远郊县。全县所辖13个社区居委会,83个村委会,常住人口23.88万人(来源于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2022年石林辖区卷烟销售数量烟9943.29箱、销售额3.58亿元,截至12月31日持证卷烟零售客户数量为1487户,千人持证率为6.23‰,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03‰。
二、制定《合理布局规划》的必要性
为顺应国家和行业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严格按照《昆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昆烟局〔2017〕15号)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网点的合理布局工作。2017年至2019年期间,由于取消了零售点间距、经营场所面积、许可证发证总量控制等限制条件,石林县辖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网点数量由2016年底977户增长至目前1487户,增长510户,增长率52.2%。密集的零售户布点摊薄、降低了持证户的卷烟盈利水平,不利于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卷烟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控制,规范市场资源配置,推动卷烟市场平稳、良好运行。
烟草是一个限制性发展的行业,其种植、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严格管控,而许可证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烟草制品销售正是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网点布局来实现对卷烟市场的专卖管理。换言之,如果零售许可证发放过多过滥,持证卷烟零售户扎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数量“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从而引发商户降价争客,滋生非法经营;但零售许可证分布过稀或放任无证经营又会导致假冒伪劣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侵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因此,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是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7号令)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资格取得的一项重要条件,就是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因此,结合我县实际,依法根据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四方面关键因素,切实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贯彻落实,科学配置市场资源,实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卷烟零售户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建立并完善与石林卷烟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既是法定要求,也是规范管理的迫切需要。
三、制定《合理布局规划》的法律依据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按照“依法依规原则、便民服务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尊重历史原则”制定《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完全是基于上述规定的具体和细化,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限制条件,内容合法;同时,由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作为本次听证主体,也符合法定要求。
四、《合理布局规划》确定的主要标准
(一)合理布局规划原则
为保证卷烟零售店的合理利润,避免经营户扎堆产生恶性竞争,同时兼顾消费者购烟的高效便民需求, 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结合石林县人居状况、交通状况、市场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采取“总量+距离” 的布局原则,对辖区内各村(居)委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规划。
1.总量规划
2023年3月,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通过“客户盈利(权重60%)、人口数持证比例(权重30%)、建成区面积(10%)”三个维度(共13项指标)按权重比例划分对石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规划数进行了测算,结果为1280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细化,草拟了《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规划》(详见附件),以对辖区内各村(居)委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规划。
2.距离规划
2022年5月至今,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结合石林市场日常走访工作,组织调查人员开展了市场摸底,对全县辖区内200个调查对象(包括卷烟零售客户、有意愿销售卷烟的个体户、卷烟消费者以及不吸烟等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表设定50米/80米/100米三项单选标准,以划勾答题形式请调查对象做出选择。经结果统计,在200份问卷调查中,认为卷烟零售网点之间间隔距离在50米以上较为合适的有36份,认为卷烟零售网点之间间隔距离在80米以上较为合适的有151份,认为卷烟零售网点之间间隔距离在100米以上较为合适的有13份;认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城区100米范围内、乡镇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卷烟零售点”的规定合理有177人,有23人认为应当统一设置为“中小学、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卷烟零售点”。
结合当前石林县人口、卷烟消费及卷烟市场实际, 75.5%的调查对象认为卷烟零售网点之间间隔距离在80米以上较为合适。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经反复研究讨论后,认为该调查数据客观反映了近几年来的辖区烟草市场变化,采取控制的同时适当发展卷烟零售网点较能适应石林县卷烟市场,并能满足广大卷烟零售户的经营利润和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切与全市各县区局合理布局规划零售网点间距平均(80米)相吻合。
(二)对特殊对象的帮扶措施
《合理布局规划》中对于能提供相关有效书面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其他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社会特殊群体采取预约上门服务。
(三)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的
考虑到石林彝族自制县城市规划建设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开展推进,将会给少部分持证零售客户带来“不得不搬离当前经营地址经营”的不可抗力因素,因此我们特意为该类持证户设定了优待条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主体,经查属实的,在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本规划第七条所规定限制: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并在办理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另迁新址经营的;
2.被列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的,本合理布局规划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卷烟制品零售许可证的;
3.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四)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合理布局规划》所列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具体情形均属于《合理布局规划》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事项,《合理布局规划》中对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
一是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对外商投资经营卷烟的相关规定作了补充完善,进一步明确除“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外,其它任何形式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是从消费烟草制品需要入口的特性考虑,将烟草制品与食品安全标准挂钩,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储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物品的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是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第十八条:“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相关规定进行了延伸,将利用自助商店销售烟草制品和以烟草制品为奖品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游戏活动的场所列为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四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直接明确了党政机关、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是根据历年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工作实际和要求,对有碍于烟草制品经营应有卫生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适当限制,同时结合《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精神,将与食品类无关业务且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场所,纳入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的范围,以确保卷烟消费安全
六是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解释,对“中小学校”进一步赋予规范的定义,并就中小学校出入口一定范围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测量方法做了具体补充规定,较好解决了概念、界限不清,实地核查工作中无测量标准和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同时,对于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5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两个红线指标是参照昆明市现行标准,自2017年以来遵循、沿用至今。
八是不予许可的特定业态说明。即主体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美容、汽车租赁、照相馆、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农药化肥、农畜养殖、母婴用品、渔具用品、丧葬用品、鲜花礼仪、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不配备独立的卷烟展示区域的餐饮服务业、酒店、娱乐场所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许可范围。本条是在2017年放开距离限制以后,一些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过多存在,使得其他零售户为扩大销售数量,采取各种各样非法手段进行过度和无序的竞争,造成卷烟市场秩序没有必要的混乱和各种违法现象的出现,从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国家、集体、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害,多方考虑决定将其加入不予许可范围。
(五)特殊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理布局规划》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满足受理条件时,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合理布局规划》的适用范围
为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这一行政许可工作应有的确定力,维护部分持证卷烟零售户应有的合法权益,《合理布局规划》中所确定的各项新标准,只针对今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和有效期延续两类事项,对所有已持证卷烟零售户经营资格存续期间,均不具有溯及力,将严格按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通过市场调节和加强后续管理的方式进行逐步规范。
《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各位听证代表审议、质询并提出宝贵意见,以期更加完善。
谢谢大家。
昆明市石林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