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 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
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各成员单位认真参照《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对本单位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本单位清单”)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本单位联合清单”)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现将调整完善后的抽查事项清单下发至各成员单位,请结合职责认真开展相关抽查工作。抽查事项清单如有变动做到时时更新。
附件:1.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3类3项)
2.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1个抽查领域2个抽查事项)
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3日
附件1 | ||||||||||
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3类3项)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229 | 县林业和草原局(3类3项)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一般检查 | 经批准的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全县 | |
230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昆明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全县 | ||
231 |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昆明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全县 |
附件2 | ||||||
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1个抽查领域2个抽查事项)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备注 |
56 | 畜禽、水生、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利用情况的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监督抽查 | 经批准的人工繁育、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林草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两级监管 |
57 | 林业草原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 林草部门 | 市场监管、滇池管理部门 | 市、县两级监管 |
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盖章)
附件1.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3类3项)
附件2.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1个抽查领域2个抽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