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统一和规范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名称及其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南卤腐(路南腐乳)保护范围是指石林县现辖行政区域内即可。
第三条 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的名称为“路南卤腐(路南腐乳)(油腐乳)”和“路南卤腐(路南腐乳)(素腐乳)”。
第四条 使用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实行备案许可制度,未经申请、审核、备案许可和公告的不得使用。
非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或虽在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但未经核准的产品,不得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命名标识或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五条 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县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在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开展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广告的监督;查处产地范围内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部分原材料种植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等工作。
(四)县委宣传部协助做好对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拟定路南卤腐(路南腐乳)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六)县财政局负责监管经费预算及落实经费保障。
(七)县民政局负责指导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的建立,规范行业协会管理。
(八)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农户参与相关培训,严格落实标准化生产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加入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应符合昆明市地方标准DB5301/T 64-2021组织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有效台帐,保证产品质量符合DB5301/T 64-2021《地理标志产品 路南卤腐(路南腐乳)》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货时应当验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标识必须清晰、真实、完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生产的路南卤腐(路南腐乳)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抽样检验所需的样品购置费和检验费等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产品不符合昆明市地方标准 DB5301/T 64-2021《地理标志产品 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和管理办法规定,或产品质量连续2次(含2次)以上不合格的,停止使用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逐级上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许可并对外公告。
第四章 标志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六条 使用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保护区范围内的证明;
(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六)生产经营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承诺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核,终审合格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备案许可登记,经向社会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备案产品上使用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在上述初审、复审、终审环节中,出现审查不合格的情况,审核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查不合格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企业下载的专业用标志(小样)经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建立台帐,防止滥用或其它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需每季度月末将本季度使用数量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
(一)使用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使用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条 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名称、生产规范、质量特色、等级、数量、包装、标志使用情况等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志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
(二)不符合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路南卤腐(路南腐乳)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对路南卤腐(路南腐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