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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301-654931 主题分类: 教育概况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1-18 10:36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文号: 石教体联发〔2022〕17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1-18 10:36 浏览次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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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昆明市教体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昆教体规〔202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补助”资金,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 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为石林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非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国家核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特殊学校学生按学段和寄宿性质对应补助标准执行。

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

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担及拨付

第六条 依据《昆明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昆政办〔2020〕77号)要求,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按照5:1:4的比例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中央50%,省级10%,市级24%,县级16%。

第七条 教育体育、财政部门须将上级拨付的生活补助资金,连同本级应配套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各相关学校,确保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能够按时得到生活补助。

第四章 认定、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各学校须按照《石林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据认定结果确定受助对象,并将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及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报教育体育局审核。同时,各校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教子系统”按要求填报认定结果和受助学生信息,各学校须于每年春季学期4月15日前、秋季学期11月15日前,完成本学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的名单确认工作。

第九条 各学校须依据上级教育体育部门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于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通过银行卡或者社保卡发放,不允许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的形式发放补助资金。同时,学生和监护人有义务向学校提供能正常使用的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或者金融功能激活的社保卡的开户行和卡号等信息,并由此承担因银行储蓄卡或者社保卡的开户行和卡号不正确而造成的资金发放延误的责任。

第十条 “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第十一条 “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后,学校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告知受助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 各校要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受助学生,自下一学期起不再享受该校“生活补助”资助。公示期结束后因有关部门困难学生名单动态调整新纳入补助范围的学生,自下一学期起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体育局、财政局要建立完善资金使用制度。“生活补助”资金要专账管理,单列明细。“生活补助”资金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教育体育局是“生活补助”政策的组织实施者,具体负责“生活补助”政策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局负责筹措本级配套资金及时下达资金,并配合同级教育体育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具体负责“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生活补助”政策实行校长(法人)负责制,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学校要按照《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下达文件、生活费补助发放名册、银行转帐凭证、受助学生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公示结果、告知通知等管理工作的受助材料,按学期装订存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相关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十八条 教育体育局要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学校要加强“生活补助”政策的宣传,在校内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板报或墙报,长期置于人流量大、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了解资助政策,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教育资助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九条 教育体育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要密切配合,定期对“生活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育体育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支出;严禁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用“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食堂人员工资;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育体育局、财政局要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确保“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生活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形式等内容,报上级教育体育、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三 本办法由石林县教育体育局、石林县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十四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7日起实施。原《石林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石教体字〔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石林彝族自治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


石林彝族自治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资助管理工作,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隶属石林县管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非寄宿制学生。主要包括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补助标准按国家核定的基础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特殊学校学生按学段和寄宿性质对应补助标准执行。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生活补助”申请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良好;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1.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和城乡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艾滋病病毒感染学生;

4.残疾学生或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执行特殊任务公职人员等因公伤亡人员家庭子女;

6.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七条 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第八条 各校按照《石林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第九条 各学校须于开学一个月之内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据认定结果确定受助对象,并于每年春季学期4月15日前、秋季学期11月15日前,完成本学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的名单确认工作。将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不得涉及学生隐私及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报教育体育局审核。

第十条 各校将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子系统》,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按学期将《石林县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拨付表》、《石林县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学生信息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通过社会保障卡、银行储蓄卡的方式兑现受助学生的补助资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费补助”。

第十二条 各学校应建立“生活费”资助档案,按照《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下达文件(通知)、申请表、公示情况、受理结果、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拨款凭证、银行回单等相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校要建立“生活费”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受助学生,自下一学期起不再享受资助;公示期结束后因有关部门困难学生名单动态调整新纳入补助范围的学生,纳入下一学期发放补助资金。

石林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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