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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301-652901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1-12 11:47
名 称: 板桥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关键字:

板桥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12 11:47 浏览次数:211
字号:[ ]

板桥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9号)《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运行规则><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投审办发〔2018〕9号)《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发〔2017〕36号)》《昆明市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昆政办发〔2017〕38号)》《石林彝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小额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91号)《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板桥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板桥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参与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凡涉及到村(居)委会、村小组的项目,村(居)委会、村小组有参与权和知情权。

第四条 施工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服务费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全部进入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招标;投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和国有资金采购建设工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进入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施工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采取简易程序招标,报县交易中心备案。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一)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由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式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办法参照各行业规范制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通过板桥故事汇微信公众号或板桥街道办事处公告栏发布。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应发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时间和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7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投标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三)开标及评标

开标及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若招标公告报名时间截止仍少于3个投标人,经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择期重新发布公告。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政府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板桥街道办事处委托1名代表作为评标监督人员。

(四)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2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签字确认的《评标结果公示表》通过板桥故事汇微信公众号或板桥街道办事处公告栏发布,并公示3个工作日。

(五)中标及签订合同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在3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招标资料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七)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

投标保证金统一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收,实行专人专管,并对保证金保密性负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投标人应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最近三年内未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任何不良记录且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工程类业绩不少于3项(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4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人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近三年至少承担过3项工程类业绩(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及业绩证明材料应能明显体现项目经理名字),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拟派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须与投标人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6省外企业: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出省建筑企业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7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信息证明中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行为。

(九)招标项目概况内容

招标项目应包含(不限于)下列内容:

1项目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全部内容。施工设计图纸应尽量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规划设计;工程量清单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

2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大于批复文件投资总额,项目涉及自筹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控制自筹金额。

3项目计划工期: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设置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或延长工期。

4项目质量目标:一次性验收合格,达到国家相关行业规范标准。

5项目安全目标:杜绝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重大垮塌事故、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和其它事故。

6项目环保目标:依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实施的绿色施工评价等级达到合格以上水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中对施工建设阶段重要环境因素(如扬尘、建筑及生活垃圾等)排放达标,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7项目文明施工目标:文明施工按《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要求统一规划、管理。

(十)招标文件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以具体实施项目招标文件为准。

(十一)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以具体实施项目招标文件为准。

(十二)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以具体实施项目招标文件为准。

(十三)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领导小组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街道的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应包含(不限于)报价一览表、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项目经理简历表、工程项目经理承诺书、类似项目合同业绩相关材料、投标人廉政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第六条 施工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采取直接发包方式实施建设(如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招投标管理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报县交易中心备案。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一)直接邀请三家施工单位进行报价;

(二)本着以低价中标和施工质量口碑良好的原则,由项目实施部门综合比选确定1家中标单位,并公示3个工作日;

(三)比选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由项目实施部门在3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条  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项目服务单位确定及前期费用管理

(一)招标代理单位确定及服务费用:

1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报名,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综合比选的方式确定,实行一年一比选,每年确定3家备选招标代理机构。

2项目领导小组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由招标人与备选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的通知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用为比选中标单位投标费用,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计取比例。

4、备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变相或违规向投标方及中标方收取其他费用,否则一经发现立即纳入黑名单管理,永久取消其在板桥街道办事处项目招标代理入围资格,责令限期退还相关费用,同时向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备。

(二)项目采购服务单位确定及服务费用:

1、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中介服务单位由项目实施部门按县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确定,签订服务合同。

2、规划编制、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工作由中标单位负责,服务费用原则为中标单位投标费用,但不能超过《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中介超市服务规范

(一)中介机构服务类型及选取范围

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1中介机构服务类型:涉及咨询评估、勘查设计、测量调查、检测服务4大类共36个资质类型,具体包括:工程咨询、节能咨询服务机构、土地评估、测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勘察、土地勘测定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估价、工程设计、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城乡编制规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交通工程监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利工程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信息工程监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人防工程监理、地震安全性评价、防雷工程设计、防雷装置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2选取范围: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采购、竞争选择、一事一选”的原则,对照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使用财政性和国有资金采购建设工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进入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所签合同在中介超市进行登记,并与投资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代码关联,纳入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或者业务需要,委托中介超市提供平等竞争和公开选取购买中介机构服务。

(二)自主选择中介超市服务规定

1限额标准中服务费用和规模标准都能具体明确的,必须两者同时满足才能自选;只能明确一个的以此为限额标准。两者是否都能明确由采购单位确定并对其负责。

2本表适用的服务类型中有行业、专业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工程监理中的交通、工程设计中的水利等。

3此表可适时调整适用范围或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范围表

序号

适用的服务类型

服务金额限额范围

项目投资规模范围

1

测绘

1 - 20,000


2

城乡规划编制

1 - 20,000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 - 20,000

0.001 - 100万元

4

工程监理

1 - 30,000

0.001 - 200万元

5

工程勘察

1 - 20,000

0.001 - 100万元

6

工程设计

1 - 30,000

0.001 - 200万元

7

工程造价咨询

1 - 10,000

0.001 - 100万元

8

会计师事务所

1 - 20,000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 - 20,000


10

交通工程监理

1 - 50,000

0.001 - 300万元

11

水利工程监理

1 - 20,000

0.001 - 100万元

12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1 - 20,000


13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1 - 30,000


14

水土保持监测

1 - 20,000


1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1 - 30,000


16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1 - 30,000


17

安全评价

1 - 30,000


18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1 - 30,000

0.001 - 300万元

19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1 - 30,000


2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1 - 30,000


21

资产评估

1 - 20,000

0.001 - 100万元


第十条  工程项目过程管理。

(一)施工单位负责对材料的进场检验、物资仓储与质量记录的收集归档工作。

(二)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建立试验检测设施,配齐试验人员,完善试验检测保障体系及试验检测手段。

(三)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各项目牵头部门作为施工质量的监督指导部门,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须经业主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未经许可私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该分项工程不予验收与计量,若分项工程影响分部工程甚至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前期设计遗漏或确因现场实际需要变更的工程量,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量变更申请单》,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和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同一项目工程变更总量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10%。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工程建设内容一律不予认可。

(五)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违规行为,各项目牵头部门有权加以制止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零缺陷”,确保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及时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对工程质量隐患起到防范作用。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

(一)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成果的全面检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办法;

2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4工程施工合同;

5工程施工结算书;

6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或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讨论会议纪要。

)竣工质量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确认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经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施工合同。

5工程施工结算书。

6上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关于项目建设的批复或纪要材料。

(四)竣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1所含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保、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竣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向业主牵头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各项目牵头部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项目上级管理部门、街道项目领导小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等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项目上级管理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5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6项目上级管理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工程验收意见。

7对于各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人、中标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若工程项目在质保期内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到期后由施工方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工程质量保修验后办理质量保修金退还手续;若工程项目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若施工方拒绝返修,建设方有权自行找施工队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取,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退还施工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板桥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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