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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212-648148 主题分类: 减税降费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22 16:36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帮扶政策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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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帮扶政策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22 16:36 浏览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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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帮扶政策情况公示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成本。

2022年1月1日-12月22日,全县新登记个体工商户5421户,减免营业执照工本费108420元;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及个体工商户智能化无干预办理,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设立3698户,智能开办1135户,为申请人节省大量时间及申请材料成本。

石林彝族自治县促进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培育十一项举措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培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由市场监管局牵头的石林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个体工商户培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个体工商户培育工作。

(二)提高登记便利水平。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全程电子化、“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落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支持从事线上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全程网办、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落实市场主体歇业制度,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最大限度支持个体工商户延长生命周期。深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着力降低个体工商户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制度,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鼓励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依据规定程序条件实施信用修复,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重塑良好社会信用,激发市场活力。

(四)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和法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对新事物、新经济、新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坚决制止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各类违法行为。

(五)鼓励房屋租金减免。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鼓励各地给予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企业一定的资金补贴或税费减免。

(六)完善减税降费政策。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机构对实体型个体工商户减免或调整有关服务性收费。

(七)持续加大金融力度。持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普惠金融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进一步引导支付行业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质效,确保个体工商户融资更便利。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强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提高银行机构审贷精准性。推动“信易贷”平台上线运行,引导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银税互动”、“一部手机云企贷”等服务平台进行融资。

(八)推进创业担保政策。支持全综合运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劳动者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财政局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和退役3年内(含退役当年)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由人社部门牵头每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九)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用工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缓解个体工商户招工难问题,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

(十)提升社会保障服务。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推动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在就业地参保的政策,多措并举提高个体工商户参保积极性。同时,发挥商业医疗和养老等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提高个体工商户的保障水平,做好基本社会保障兜底,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

(十一)规范平台经济发展。鼓励各类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服务费、抽成比例、加盟管理费等。督促平台经营者提高各项收费标准、规则和抽成比例的公开透明度。禁止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

三、石林彝族自治县“个转企”行动22项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个转企”后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个转企”后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4.“个转企”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5.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可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6.对在“个转企”或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做到“应享尽享”。

7.对“个转企”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后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暂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按流程分阶段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

(二)金融政策

8.金融机构要提高为“个转企”企业提供账户开立、注销服务的工作效率,落实减免账户管理费用的要求。

9.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鼓励各级财政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贴息支持。

10.指导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加大再贴现对“个转企”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个转企”企业5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

11.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纳税信用A.B.M 级别的“个转企”企业发放基于缴税记录的信用贷款。

12.鼓励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并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三)便利准入政策

13.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其原名称;转变为其他企业类型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

14.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限内的,登记机关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由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企业应将换发后的许可证复印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15.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不改变住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申报承诺书。

16.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人经营者为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协商确定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17.在办理转变登记时,应当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一并归入转企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以保持市场主体延续性。

18.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帮办服务,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要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企后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四)其他政策

19.对“个转企”后企业印章刻制给予补贴,按新开办企业同等对待。

20.“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以认可。

21.“个转企”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的经营期限资格,可与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合并计算。

22.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办理转让、许可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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