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石林彝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13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石林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第1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保代表:
您提出的《村、组集体收入、支出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明确了由分管税政部门的副局长王树平牵头,税政一股、税政二股为责任部门,税政一股股长陈林才同志、税政二股股长张永平为责任人,具体承办。经查阅相关文件和研究讨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村、组集体房屋、土地租赁涉及税种
村、组集体房屋、土地租赁涉及税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村、组集体房屋、土地租赁涉及税种减、免税政策情况
(一)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转让林地(包括林地和林地上附着的林木)按转让无形资产处理缴纳增值税,农户之间转让林地不享受优惠政策(除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外)。
4.纳税人出租场地给其他纳税人进行饲养作业按出租不动产处理,农户个人出租场地给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除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外)。
5.纳税人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用于出租或出售,均可适用简易计税,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按销售无形资产处理。
(二)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3.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土地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认后,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
1.村、组集体房屋、土地租赁减、免税政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村、组集体房屋、土地租赁目前暂无房产税相关减、免税政策。
2.房产税免税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村、组集体房屋、土地租赁减、免税政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村、组集体房屋、土地租赁目前暂无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减、免税政策。
2.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五)印花税
1.村、组集体房屋、土地租赁减、免税政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村、组集体房屋、土地租赁目前暂无印花税相关减、免税政策。
2.印花税免税情况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村、组集体房屋、土地租赁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目前暂无相关减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中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该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石林县税务局始终坚持第一时间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辅导纳税人充分享受惠民政策,做到让纳税人应享尽享,应减免尽减免。今后,县局将继续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涉农纳税人对政策的知晓度和掌握度,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注入“税动力”。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税政一股:陈林才 67797000,手机号:13118715689;税政二股:张永平67787673,手机号:18087166596)
国家税务总局石林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