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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212-647403 主题分类: 2022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20 15:43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37号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石司函〔16〕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37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12-20 15:43 浏览次数:52
字号:[ ]


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

县十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37

建议答复的函

李石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处罚的查处职责、查处程序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收到该建议后,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局务会研究,落实专人办理,明确由局长亲自抓,副局长牵头办理,局依法行政监督科具体办理的工作机制。我局针对以上建议内容进行了调查研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要求,确保给代表您本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昆政规〔202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建议做如下说明:

(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昆政规〔20202号)规定,自2020111日起,该通告所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6566676869707172737475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实施。故行使“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城管局。

(二)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案件移交制度的通知》(20201014日印发),“移交单位或部门(县住建局)对初步认定的违法违规行政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移交至行政执法单位或部门(县城管局)”,此处规定了“行政案件线索移送”的程序、案件线索移交主体是县住建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县城管局;同时,该通知也对移交单位移交案件进行了明确要求,移交案件线索时“应当同步附基本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反之则不能办理移交手续。

(三)根据《云南省各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http://qingdan.ynbb.gov.cn/show_view.html?qingDanSn=3fadcfbe05b74f3fac821f2d905786b7)所公示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已确定相应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方式、救济途径,故“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的主管部门是县城管局。

三、下步工作方向

(一)理顺案件线索移交机制。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案件移交制度的通知》要求,明确主责单位,由县城管局牵头,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案件移交制度,县住建局做好补充和完善,从制度上理顺案件线索移交机制。

  (二)完善案件办理联动协作机制。根据《云南省各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县城管局和县住建局,要对照权责清单,结合自身工作职能职责,由县城管局牵头,制定案件办理联动机制,从“案前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等环节,做到信息共享、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把案子办实。

针对县城市管理局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家行政单位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处罚的查处职责、查处程序中法律法规的认知与理解存在的偏差,由两家部门分别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积极对接协调,寻求指导,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次出现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出现权责不清、履职不到的情况。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付贤恩 0871-67788696

                      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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