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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212-643929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09 17:13
名 称: 关于石林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文号: 关键字:

关于石林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发布时间:2022-12-09 17:13 浏览次数:92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文件


关于石林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云南省“互联网+监管+督察”及石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现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附件:1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6类10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对省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全县

县级监管

2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

全县

县级监管

3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全县

县级监管

4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6类10项)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全县

县级监管

5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第二十五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令)第十二条

全县

县级监管

6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第三十六条

全县

县级监管

7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5号令)第十一条

全县

县级监管

8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6类10项)

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全县

县级监管

9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12月14日环发〔2012〕146号)

全县

县级监管

10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

实地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全县

县级监管

附件:2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备注

1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生态环境局

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生态环境部门

市场监管局


3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生态环境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

汽车市场监管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

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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