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县张XX、罗XX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情况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26日,张XX未取得轮式挖掘机驾驶资格,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挖掘机由石林县板桥前往石林县城,当日14时49分,张XX驾车行驶至石林县长湖路老马冲路段(肇事处),沿长湖路由东向西右转往昆河公路方向行驶,遇行人罗XX沿长湖路通过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行走横过路口时,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右前轮、右后轮碾压罗XX,致罗XX现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张XX,男,55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发生交通事故时持准驾“G2”类(准驾轮式拖拉机)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该证有效期至2026年01月30日),驾驶车辆:无号牌轮式挖掘机。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无号牌轮式挖掘机,车辆所有人:张XX,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其他保险。
(四)事故人员伤亡基本情况
罗XX,女,81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可乡,在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石林县鹿阜街长湖路老马冲路段,道路为一般城市道路,四枝分叉口,东往石林县鹿阜街道大屯村方向,西往石林县鹿阜街道彩色喷泉环岛方向,北往昆河公路方向,南往财富中心小区方向,干燥沥青路面,天气晴朗,视线良好。
(六)司法鉴定情况
1.尸体检验鉴定
昆锦司[2022]法(病)鉴字第619号《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罗XX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血样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
昆锦司[2022]毒鉴字第9088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张XX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份。
3.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无号牌轮式挖掘机鉴定意见:
①该车转向系主要性能符合GB 7258-2017第6.2、6.4、6.7、6.11条的相关规定及GB/T 18344-2016中相关技术条件的要求,合格。
②该车制动系主要性能符合GB 7258-2017第7.2.3、7.2.4、7.2.7、7.7.1、7.7.2、7.8.3条的相关规定及GB/T 18344-2016中相关技术条件的要求,合格。
③该车前灯装置功能有效,符合GB7258-2017中第8.1.1条的相关规定。该车左前及右后转向灯装置故障,功能无效,不符合GB7258-2017中第8.1.1条的相关规定,不合格。
④由于缺乏计算车速的相关数据,该车在肇事时的车速无法计算确定。
4.车体痕迹鉴定意见
无号牌轻轮式挖掘机前桥右侧的碰擦痕用及附着的疑似血迹,右后轮内轮内侧胎壁附着疑似血迹的碰擦痕,右后轮外轮胎冠附着的疑似血迹,系与处于低位状态的软质物体(如人体、衣物)相碰擦、擦压形成。
5.DNA物证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所送检的1号与2号检材获得STR基因分型均相同,来源于同一个体的似然率(LR)值为3.0341×1026。
二、事故接报警、应急处置及善后救援工作情况
1.接报警情况:2022年9月26日14时54分许,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石林县公安局110指令称:“在石林县老马冲慈宁医院路段,报警人看见一辆无牌挖机撞到一个老人,挖机已经离开现场,有人受伤,请交警处理”。接到报警后,石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立即派员赶往现场,董李坤大队长立即率李金辉副大队长及备勤值班警力先后赶至事故现场。无号牌轮式挖掘机驾驶人张XX已驾车离开现场,并于当日15时10分被查获。
2.现场应急救援情况:接报后,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孔庆维、焦经纬等人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14时57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初步调查了解无号牌挖掘机已驶离现场,受伤人员经石林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现场死亡。现场死亡人罗XX已送往狮山殡仪馆暂存待检。
2022年10月1日,行 人罗XX的尸体已经法医检验鉴定,罗桂兰家属对检验鉴定无异议,石林县交警大队向罗桂兰家属开具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罗桂兰尸体已火化,死者丧葬事宜已办完。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暂未发现负面舆情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因素。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此事故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张XX未取得轮式挖掘机驾驶资格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轮式挖掘机上道路行驶,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所致。
(二)间接原因
1.驾驶人张XX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轮式挖掘机驾驶资格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轮式挖掘机上道路行驶,且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所致。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事故责任认定、有关人员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认定
张XX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确定张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XX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二)有关人员处理情况
张XX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石林县公安局已10月31刑事立案,同年11月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待下一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1、事故发生地辖区路面秩序管控存在管理漏洞,没有做到全时段覆盖,交通安全宣传没有深入到人心,驾驶员及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针对工程机械违法上路行驶行为管控查处力度不够;
2、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够。
六、已开展的问题整改和落实情况
(一)已开展的问题整改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林县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深入剖析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开展整改工作。2022年10月4日,石林县交安委办召集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部门,召开石林县“9.26”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治理研讨会,确定对工程机械、工程运输车加大路面管控和查处力度。
(二)具体落实情况
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辖区各派出所、县城管局开展查处行动,严厉打击和整治工程机械违法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七、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
1.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专题研究整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
2.石林县公安局及交警大队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形成常态,交警大队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乡镇派出所交警中队的业务指导,推动基层部门重视和开展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3.派出所交警中队要确实履行好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确保派出所交警中队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落到实处。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