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居民住宅小区 房屋装修维修及小区改造提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管理,有效解决我县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在装修维修及小区改造提升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减少社会矛盾激化,妥善处理好管理与被管理、依法执法与满足城市居民正常生活需求的关系,不断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环境,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我局代拟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维修及小区改造提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2年12月9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联系电话:0871-67786579 0871—67798123(传真)
2、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772420573@qq.com
3、信函请寄至石林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石林县石林南路240号),邮政编码:652200
附件:《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维修及小区改造提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维修及小区
改造提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管理,有效解决我县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在装修维修及小区改造提升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减少社会矛盾激化,妥善处理好管理与被管理、依法执法与满足城市居民正常生活需求的关系,不断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环境,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经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研究决定,采取“疏堵结合”的管理方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我县建成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具体是指在我县建成区范围内依法开发、建设并通过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备案的商品房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发建设的小区、回迁安置房小区、统规统(自)建小区等城市居民住宅小区。
第二条 业主在房屋装修维修时,应严格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在不挤占公共资源、不影响四邻关系,确保房屋安全的情况下,可对房屋外部局部进行装修维修处理以及对私家花园、围栏(护栏)进行改造提升。
所修建的建(构)筑物只能是临时建(构)筑物,不能形成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四条 业主对房屋外部局部进行装修维修处理及小区改造提升的范围:
(一)对裸露的阳台、露台加装轻型铝合金、木质(复合)门窗等。
(二)对裸露的阳台、露台、屋面漏雨渗水等的处理。
(三)对私家花园、围栏(护栏)等进行提升改造。
第五条 业主对房屋外部局部进行装修维修处理和对私家花园、围栏(护栏)改造提升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业主对阳台、露台进行封闭时,应当根据本小区外观,统一使用轻型铝合金、木质(复合)、钢架玻璃顶等环保材料,做到安全美观,外观样式、色调设置与本小区整体格调相协调。
(二)业主在确保四邻关系无纠纷、无投诉举报且在满足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可对裸露的阳台、露台进行装修维修处理,一律采用轻型材质玻璃顶或者活动收缩雨遮的方式处理渗漏问题。
(三)楼顶屋面因漏雨渗水且满足处漏条件的,在确保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搭建的方式处理渗漏问题,所搭建的处漏设施高度最高点一律不得超出房屋原设计的围水墙(女儿墙)。若无围水墙(女儿墙)的,处漏设施高度最高点一律不得超过1米。
(四)严禁业主借处理房屋渗漏之机,采取砖砌、浇筑混凝土方式或其他严重影响房屋主体承重的方式封闭阳台、露台、楼顶屋面,改造提升后的处漏管(落雨管)必须接入城市污水管道(网)中。
(五)业主对私家花园围栏(护栏)改造提升时,制作安装样式统一为通透式围栏(护栏),材料原则上为钢材、木质(复合)或石材等,围栏和底座高度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确定,高度、色调、材质应与小区整体格调相协调。严禁砌筑任何形式的实体围墙、屏风墙、风水墙等。
(六)业主对私家花园改造提升时,不得占用、挪用、挖掘公共绿化带,不得损毁私家花园内的花、草、树、木。确因改造需要,在确保绿地面积不减少,不降低小区绿化美化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度调整花园内花、草、树、木的布局、结构。在不影响四邻关系的同时,可以增设一定比例的临时景观设施、设备。
(七)业主对阳台、露台进行外部局部装修维修以及对屋面进行渗漏处理时,无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主体结构、外观色调结构。
第六条 业主对阳台、露台进行外部局部装修维修以及对屋面进行渗漏处理和对私家花园、围栏(护栏)进行改造提升的,实行业主自愿申请报备制。
第七条 业主自愿申请报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承诺书;
(三)房屋阳台、露台、屋面装修维修改造前或者渗漏处理前现状图片;实施改造提升后或者渗漏处理后的效果图图片;
(四)私家花园、围栏(护栏)改造前现状照片,实施改造提升后效果图图片;
(五)申请人(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有效联系电话;
(六)申请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不得委托他人进行申请报备;
(七)其他需要报备的资料。
第八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居民对阳台、露台进行外部局部装修维修以及对屋面进行渗漏处理和对私家花园、围栏(护栏)进行改造提升的监督、管理、报备工作。
第九条 业主在进行改造提升施工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局申请报备后方可按报备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为提高小区住户生活品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在确保小区公共安全,满足小区整体绿化率,不降低小区绿化美化标准的前提下,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广大业主的生活需求,可以小区为单位由业主委员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同意后,增设一定比例的公共附属设施、设备,供小区业主共同使用。
第十一条 业主在装修维修以及在改造提升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业主在不符合原规划设计的情况下,严禁个人借房屋装修维修之机开挖地下室。
第十三条 针对住宅小区公共部分的改造提升,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依部门职责出具相关认定范围,对不按照审批要求进行改造提升,违反规划建设的公共部分按违法建设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改正,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五条 业主在装修维修改造提升过程中自愿申请报备的所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若在今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或者是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需要拆除的,业主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一律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