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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212-639591 主题分类: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20 21:17
名 称: 石林县“7·01”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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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7·01”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11-20 21:17 浏览次数: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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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71日,在昆明市石林县324国道K2453+400M,发生一起1人死亡4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部局《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昆明市《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开展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和追究工作办法〉的通知》(昆办通〔201919号)规定,由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深度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深入查找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的隐患问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接报警、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71日,张XX驾驶云AD95XXX号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由昆明市呈贡区前往红河州弥勒市,1350分,张XX驾车以每小时约七十一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至石林县324国道K2453+400M处(肇事处),所驾车辆越过道路中心虚线驶至对向行车道,遇许XX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购买后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迎面驶来,两车相撞,致许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检验:许艳红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乘车人李XX、杨XX、赵XX、李XX受轻伤,车辆损坏,造成死亡事故。

(二)事故接报警、应急处置及善后救援工作情况

1.接报警情况:2022711432分许,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石林县公安局110指令称:石林324国道小所卜所村路段 一辆云AD95XXX号面包车与一辆无号牌蓝色三轮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已被120救护车接走,请交警处理。接到报警后,石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立即派员赶往现场,董李坤大队长立即率李金辉副大队长及备勤值班警力先后赶至事故现场。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乘人员共5人均至石林县人民医院救治

2.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及现场处置工作。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乘人员共5人均由120救护车至石林县人民医院救治,许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XX、杨XX、赵XX、李XX受伤,伤势平稳,无生命危险。目前,死者XX尸体已被家属火化安葬,死者及伤者家属情绪稳定,暂未发现负面舆情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因素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二、肇事车辆及死伤者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AD95XXX号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车辆所有人:张XX本人,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05月,保险情况: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投保,经系统查询,AD95XXX号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近三年共有交通违法信息3条,违法均已处理。    

2.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许艳红本人,该车购买后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无保险。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1.XX,男,43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发生交通事故时持准驾“C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该证有效期至长期),驾驶车辆:云AD95XXX号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

2.XX,女,46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发生交通事故时准驾“C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该证有效期至202769日),驾驶车辆: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其他当事人情况

1.XX,女,57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乘坐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XX,女,56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乘坐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3.XX,女,46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乘坐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4.XX,女,49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乘坐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四)现场勘验情况

通过现场勘查,现场道路线型:由北向南为长下坡右转弯结束进入直线路段,交通控制方式:交通标志、标线。AD95XXX号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右侧中门车身右后部车体,右后尾部见附着蓝色物质的刮擦痕。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前罩左右侧、车身左右两侧见刮擦痕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AD95XXX号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

三、司法鉴定、事故路段和天气情况

(一)死者死亡原因鉴定

经司法鉴定,XX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二)驾驶员血样分析情况

经司法鉴定,驾驶人XX酒精呼气检测未检出乙醇成分,驾驶人XX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三)肇事车辆鉴定情况

1.AD95XXX号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鉴定意见:1、该车转向系的功能有效2、该车制动系主要性能有效3、该车前照灯及信号灯装置的功能有效4该车通过地点指示牌的立柱中心到道路右侧围墙近端中间距离的平均车速未71km/h

2.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鉴定意见:1、该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2肇事前该车转向系功能有效3、肇事前该车制动系功能有效4、肇事前该车前照灯及信号灯装置功能有效5、因缺乏计算车速所需有关数据,故无法计算该车肇事时的车速。

(四)痕迹鉴定情况

经司法鉴定: 1AD95XXX号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右侧中门及其下方门槛、车身右侧后部车体、车后保险杠右侧、右后尾灯、右后轮外侧胎壁及轮辋附着蓝色物质的刮擦痕,系与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前轮左侧胎壁、前轮挡泥板左侧、前轮左侧减震杆、车前罩左侧、左前转向灯灯罩、车前保险杠左侧、驾乘座椅左侧及下方箱体、驾乘室顶左前部、货厢前挡板左侧及锁扣相刮擦形成。

2、AD95XXX号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右侧中门中部的类纺织物印压痕,系与相应高度的软质物体(如人体、衣物)相碰擦形成。

3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前罩右侧、车前保险杠右侧、驾乘室前防护板右侧、驾乘座椅右侧金属扶手、货厢前挡板右侧及锁扣、货厢右侧挡板前部的刮擦痕,系与相应高度的硬质物体相刮擦形成

(五)事故路段和天气情况

现场位于石林县324国道K2453+400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石林县松树凹村方向,北往宜良县方向,道路系平直、潮湿的沥青路面,道路中心标线为虚线,道路东侧铁质波形防护栏防护,距事故地点以北约400米处设置有“限速40公里”交通禁令标志,限制由北向南行驶机动车行驶时速,白天雨后。

四、事故直接原因

此次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是由于张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在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所致;许XX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购买后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且违法载客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事故责任认定、有关人员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认定

XX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许艳红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确定张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XX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无号牌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李桂仙、杨秀芬、赵丽芬、李桂兰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二)有关人员处理情况

XX,系AD95XXX号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我局已于202299日立案,待下一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1、事故发生地辖区路面秩序管控存在管理漏洞,没有做到全时段覆盖,交通安全宣传没有深入到人心,驾驶员及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针对超速、三轮车违法载人等重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2、相关部门对企业监管不到位,企业自身安全意识淡薄。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货拉拉昆明分公司)源头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对驾驶员交通安全培训及宣传力度不够

六、已开展的问题整改和落实情况

(一)已开展的问题整改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林县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深入剖析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开展整改工作。2022年7月6日,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安全委员会下发《道路交通安全提示通知书》,对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工作要求。

(二)具体落实情况

1、2022年7月7日,石林县公安局发布关于开展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针对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车)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驾驶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等重点违法行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

2、2022年8月30日,石林交警大队配合交警支队交通安全巡回宣传小分队深入北小村、路美邑村和所卜所村开展美丽乡村行巡回宣讲。通过设立宣传展位、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宣讲队员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语言向群众讲解酒醉驾、超员、超载、超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开展“一盔一带”警示教育,引导教育广大群众和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文明良好的出行习惯。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生产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自觉提高政治站位,针对安全生产实际,扎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扎实提升我市安全发展水平,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突出源头整治,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强化路检路查,严管严查两客一危一货一网车辆重点交通违法要始终紧绷安全生产的弦,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不同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特点,做好两客一危一货一网道路运输安全形势研判分析。同时,加大对石林县辖区国道G324线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根据《云南省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在弯道、临崖路段加装波型防护栏,对地面标线不清,标志标牌、警示提示缺失等情况,建议尽快渠划标线,增设标志标识设施等,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三)深化源头管理,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协调联动,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违法的源头整治,把牢车辆驾驶人隐患清零等制度措施落实;把牢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员资格关,突出问题整改和隐患清零关。要突出重点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内部管理教育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培训情况,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情况,所属车辆技术状况、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所属驾驶员资质情况。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要对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强化对低龄、多次违法等重点驾驶人的监管。

(四)加强宣传发动,倒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好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大喇叭、宣传栏、提示单等方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示,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关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具体可以利用广播、电视、农村大喇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交通违法整治等措施性文件,并实时播放交通安全宣传音视频,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做到每个村一条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一块交通安全提示牌、开展一次进村交通安全宣传,提醒群众安全出行。各部门最终要形成通过边整治、边宣传,及时曝光典型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等案例,集中曝光一批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同时公布查处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和强大的舆论压力。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石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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