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33号提案 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33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令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圭山国家森林公园输电线路进行提升改造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经调查核对2020年7月8日石林供电局与圭山国家森林公园共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0501001700540109),按照合同约定:“第3条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3.1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35kV石林圭山变电站#411断路器10kV法块线#108杆T接搭火点引流线处。3.2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35kV石林圭山变电站10kV法块线#108杆分支电力线路属于客户(圭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产权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条文规定:“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设施,享有法宝权益”,即电力设施的所有权归属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确定。结合供用电合同约定,客户产权电力线路的建设、迁改、维护及安全管理由产权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感谢您对我县电力事业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给予理解和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石林工信局 李伟 0871—67796816;石林供电局 邓永平 0871—67796875)
石林彝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