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租赁型保障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昆政办〔2016〕23 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深化我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源统一建设筹措
(一)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在建项目可以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分配投入使用或者未分配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项目,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专业化运营。
(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并提供本单位职工租赁的房源),其分配管理不适用本《通知》。
二、统筹资金来源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2014年以前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下达的租赁补贴专项资金;历年来结余的廉租住房补贴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和调剂的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计提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8%的资金;销售型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补交的房屋收益、土地收益等价款;其他来源。
(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的对象可按照规定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纳入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保障,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符合租金补贴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三、统一申请条件及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在石林县工作或者居住,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保障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镇居民;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农转城);
3.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交纳社会保险的;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一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已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廉租住房项目,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按照石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关规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局确定租金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已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受物价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租金标准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按照石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租补分离,梯度保障
(一)租金补贴范围
具有石林县城镇户籍,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非农业人口家庭,通过县住建局公开配租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口家庭,符合租金补贴政策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补贴。
(二)租金补贴标准
1.既是城市低保对象又同属于残疾四级以上的住户,实交租金占住房租金总和的10%,县财政租金补贴占90%;
2.城市低保住户,实交租金占住房租金总和的20%,县财政租金补贴占80%;
3.残疾四级以上但不属于低保对象的住户,实交租金占住房租金总和的45%,县财政租金补贴占55%;
4.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城市低保对象及残疾(四级以上)的住户,实交租金占住房租金总和的50%,县财政租金补贴占50%;
5.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全额交纳租金,不得发放租金补贴。
县民政局负责将每年最新公布的“城市低保标准”抄送县住建局。县人社局负责将每年最新公布的“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抄送县住建局。
五、统一申请、受理、审核和补贴发放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统一按照石林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流程实施。
(二)租金补贴结算及租金收取
1.对获得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县住建局按照分档租金补贴标准,每月对租金补贴缺口资金进行测算,并于年终进行结算,形成年终书面结算报告报送县审计局,经县审计局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对租金补贴的审批金额,负责专项租金补贴资金的筹集及专户存储。
2.对经审核纳入租金补贴的家庭,由县住建局按照住户应享受的租金补贴档次,向租赁家庭收取租金后统一存入财政专用账户。
(三)动态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管理
租金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县住建局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1)经审核,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租金补贴资格不变;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2)在规定期限内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的,视为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信息,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2.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调整
经县住建局审核,租金补贴家庭不再符合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但仍符合其他档次租金补贴标准的,应对补贴档次进行调整,并录入石林县城镇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并由县住建局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档次向承租家庭收取租金。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停发
取消承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时,应将情况及时录入石林县城镇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承租家庭,应于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次月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全额交纳租金。
六、加强档案管理
县住建局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91号)、《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昆建通〔2012〕134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做好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给予两房并轨运行配套优惠物管费的通知
各住户:
为切实解决石林县低收入群众的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对原廉租房住户给予关心和照顾,经住建局与物业管理公司认真调查测算,本着既考虑困难群众承受又能让物管公司维持运营管理的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12月11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特制定物管费减免优惠标准如下。
一、分档优惠标准
1.既是城市低保对象又同属于残疾四级以上的51家住户,物管费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0.90元,减免优惠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2.城市低保147家住户,物管费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0.90元,减免优惠为每月每平方米0.65元;
3.残疾四级以上但不属于低保对象的42家住户,物管费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0.90元,减免优惠为每月每平方米0.70元;
4.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城市低保对象及残疾四级以上的408家住户,物管费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0.90元,减免优惠为每月每平方米0.85元。
二、减免优惠时限及方式
减免优惠时限:减免优惠时限暂定为两年零五个月,既从2016年8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减免优惠方式: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90元收取,已交物管费在2018年收费时,按照享受减免优惠的额度进行抵扣。
三、减免优惠相关要求
1.为维护两房并轨政策的严肃性,确保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所有涉及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住户,必须在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的时限内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减免优惠政策,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收取。
2.在2018年进行物管费减免优惠抵扣时,对2017年期满不在继续租住的住户,物管费不予退还。
此通知
石林彝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