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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207-591202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7-20 16:44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举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修改)》听证会公告 (第1号)
文号: 关键字: 元/,/株,补偿,挂果,标准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举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修改)》听证会公告 (第1号)

发布时间:2022-07-20 16:44 浏览次数:344
字号:[ ]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举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修改)》听证会公告

(第1号)

为进一步完善石林彝族自治(以下简称石林县)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在石林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初步成果测算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举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修改)》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石林彝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修改)》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2285(星期)下午14:00举行。

三、 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 本县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与石林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有关人员35人至37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3人至5人。

3. 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石林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2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符合听证代表条件的人员,也可以报名申请作为听证旁听人。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石林县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石林县自然资源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726日上午1200。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信函报名请函寄至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2200));传真报名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至0871――67790599;网上报名请登录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kmsl.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slgtj405@163.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石林县自然资源局将于2022727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石林彝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修改)》(见附件)、《石林彝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草案修改)》(见附件)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720——84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284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石林大道小东山红绿灯口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871-67796623  邮编:652200 

联系人:汪丽红,晏海娃

联系电话:0871--67790599 (传真)

电子邮箱:slgtj405@163.com

特此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盖章)

2022720

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所属机关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听证

机关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石林彝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修改)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


一、工作背景与目的

(一)工作背景

石林县现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主要采取“一事一议”制度,“一事一议”制度是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为了防止“有事不议,无事乱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税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严把政策关,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议事程序,体现了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石林县“一事一议”制度中近三年典型方案主要有: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批转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桃园水乡天奇医院片区整体开发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石自然资请〔2019〕51号)、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叠水景区整体开发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79号)、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批转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国道G326、G324石林县县城过境段提升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的请示(石自然资请〔2019〕38号)、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批转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桃园水乡片区整体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征地拆迁补偿)(石自然资请〔2019〕51号)、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批转执行《石林高铁西站片区整体开发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石自然资请〔2019〕53号)、石林彝族自治县鱼龙水库天生桥村移民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办〔2019〕22号)、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密枝水库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9〕64号)。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四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从法律角度上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由于石林县现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没有固定的执行文件,均为“一事一议”制度,各项目的补偿不统一。

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石林县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于2021年7月全面启动石林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工作。

(二)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在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制定实施全省各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全省征地补偿提供依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在进一步完善全省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情况调查研究,针对石林县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种植结构等情况的发展变化情况,有针对性、科学合理测算价格,同时按要求做好听证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新制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现行的补偿标准相互衔接,为实际征地补偿工作提供依据。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基本情况

(一)概念内涵

(一)概念内涵

1.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

2.青苗

青苗是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类等作物。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按照《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和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科学测算,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石林县行政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的各类地上附着物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按照《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和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科学测算,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石林县行政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的各类青苗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青苗补偿费。

5.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实际执行时,各街道办、镇、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进行补偿。

(二)覆盖范围

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具体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测算。

(三)基准时点

根据《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确定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基准时点为2020年1月1日。

(四)技术方法

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方法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为建筑物补偿标准、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标准等,可采用重置成本法、价格指数法、市场价倒算法、收获现值法等方法进行测算

2. 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方法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综合考虑石林县实际情况,结合现行补偿标准组成形式,石林县青苗采用全县统一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采用分作物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主要采用产值法、市场倒算法进行测算。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确定

建筑物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和价格指数法进行测算确定;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测算确定;林木补偿标准因龄级的不同分别采用市场倒算法、收获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方法进行测算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主要选取产值法、市场倒算法进行测算确定。

三、石林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初步结果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初步结果

表1 石林县建筑物补偿标准表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01

钢混结构

框架结构


产权证权齐全的主体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1800

不含装修费用和附属设施费

02

砖混结构


产权证权齐全的主体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1600

不含装修费用和附属设施费

03

砖木结构


产权证权齐全的主体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1250

不含装修费用和附属设施费

04

土木结构


产权证权齐全的主体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1050

不含装修费用和附属设施费

05

简易结构


符合规划且符合用途管制的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300

说明:1.本次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2.本次建筑物补偿标准不包含装修、不细分折旧;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4.此补偿标准主要是参照近三年土地征收中建筑物补偿的实际发生数及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2019年12月昆明市建筑材料市场造价信息期刊结合现行市场价测算得出,未列建筑物类型按照实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照评估价确定。

表2 石林县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01

砌体

挡墙

石挡墙

浆砌拼毛石挡墙,2m以内

元/立方米

300


砖挡墙

2m以内

元/立方米

350


混凝土挡墙


元/立方米

450


围墙

土、乱石围墙

单面粉

元/立方米

100


砖、石围墙

单面粉

元/立方米

490


02

环境卫生设施

室外厕所


元/平方米

250


化粪池

土粪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50


三合土、水泥、砖、石砌化粪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300


钢筋砼化粪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450


一体式化粪池(PE塑料)

PE

元/立方米

380


沼气池

钢混,按容积

元/立方米

600


03

养殖设施

圈舍

土木


元/平方米

350


砖木


元/平方米

400


鱼塘


元/亩

8000


04

生产设施

大棚

竹架大棚

简易棚,高2.7m,宽4.5m

元/平方米

10


塑钢骨架大棚(含半钢架及水泥柱钢架大棚)


元/平方米

40


水泥、混凝土骨架大棚

高2.7m,宽4.5m

元/平方米

25


镀锌钢管骨架大棚


元/平方米

45


钢架骨架大棚

高2.7m,宽4.5m

元/平方米

30


水泥桩

高1.2m

元/根

15


灌溉设施

喷灌设施


元/平方米

5


滴灌设施


元/平方米

3


烤烟房


元/平方米

900


05

储水设施

水井

一般水井


元/眼

550


机井

含砖砌体的价格:240mm厚砖墙,内径0.9m

元/米

260


蓄水池(水池)

土水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50


砖砌蓄水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280


石砌蓄水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300


砼(钢筋混凝土)蓄水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330


水窖

砖混,按容积

元/立方米

350


水箱(桶、塔)


元/立方米

450


06

交通水利设施

道路

沙石、弹石路面


元/平方米

40


砼硬化路面


元/平方米

80


渡槽


元/立方米

400


排水沟

无盖板


元/米

40


有盖板


元/米

70


三面光排灌渠

砖、石砌


元/立方米

170


混凝土砌


元/立方米

230


07

生活附属设施

灶台

红砖灶

元/个

500


太阳能

管式


元/管

120


平板式


元/平方米

300


大门(仅指院坝大门)

木大门


元/平方米

305


铁大门

有顶

元/平方米

490


铝合金大门


元/平方米

550


铜大门


元/平方米

600


花池(台)

砖砌花台


元/立方米

200


地坪、院坝

三合土地坪


元/平方米

25


沙石、碎石地坪


元/平方米

30


混凝土地坪(非承重)


元/平方米

45


混凝土地坪(承重)


元/平方米

60


有线电视迁改


元/户

260


电话移机


元/户

320


居民排水


元/户

1000


自来水


元/户

250


宽带迁改


元/户

160


检修槽


元/平方米

400


08

电力设施

用电搬迁设施

居民电源电线(两相)


元/户

350


09

坟墓迁移

土坟

合墓坟按两冢进行补偿

元/冢

2700


砖坟

合墓坟按两冢进行补偿

元/冢

3000


石坟

合墓坟按两冢进行补偿

元/冢

3300


说明:1.本次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2.此补偿标准主要是参照近三年土地征收中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实际发生数及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2019年12月昆明市建筑材料市场造价信息期刊结合市场价测算得出,未列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照实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照评估价确定。

表3 石林县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01

用材林木

竹类

竹子

幼龄竹

元/平方米

20

中龄竹

元/平方米

50

老龄竹

元/平方米

70

杉类

杉树(含冷杉、油杉、红豆杉、杉树等)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30

种植密度不高于110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8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05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35

松类

松树(含云南松、华山松、高山松、地盘松等)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5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45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6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90

柏类

柏树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35

种植密度不高于233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8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15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55

桉类

桉树(含赤桉、蓝桉等)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30

种植密度不高于150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75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0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50

桤木类

桤木(俗名旱冬瓜)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6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9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10

尼泊尔桤木(俗名水冬瓜)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8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1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35

02

经济林木

果树类

苹果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0

初挂果

元/株

100

盛挂果

元/株

300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0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250

幼苗

元/株

17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180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0

初挂果

元/株

85

盛挂果

元/株

180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5

初挂果

元/株

70

盛挂果

元/株

180

花红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200

樱桃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5

初挂果

元/株

100

盛挂果

元/株

180

柑桔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0

初挂果

元/株

70

盛挂果

元/株

150

杨梅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250

石榴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170

无花果

幼苗

元/株

17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5

初挂果

元/株

70

盛挂果

元/株

110

枇杷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180

柿子

幼苗

元/株

17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200

板栗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5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60

初挂果

元/株

105

盛挂果

元/株

180

核桃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5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00

盛挂果

元/株

200

青枣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110株/亩

未挂果

元/株

60

初挂果

元/株

120

盛挂果

元/株

220

葡萄

幼苗

元/株

10

种植密度不高于222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8

初挂果

元/株

80

盛挂果

元/株

120

食用原料类

香椿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30

种植密度不高于90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7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2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250

花椒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10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5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5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350

其他经济林木

香蕉/芭蕉

幼苗

元/株

10

种植密度不高于170株/亩

未挂果

元/株

25

初挂果

元/株

50

盛挂果

元/株

100

说明:1.本次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2.种植密度小于或等于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株进行补偿;
     3.超出种植密度株数的按补偿标准的30%补偿;
     4.每亩最高补偿价格不超过40000元/亩;
     5.未列林木按照实际情况协调确定,协商不成按照评估价确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初步结果

表4 石林县青苗补偿标准表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01

粮油作物

谷物

稻谷


元/亩

2000


其他谷物


元/亩

1200


油料


元/亩

1400


豆类


元/亩

2000


薯类


元/亩

2000


02

经济作物

烟叶


元/亩

3500


03

蔬菜瓜果

蔬菜


元/亩

3500


瓜果


元/亩

3500


说明:1.本次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2.补偿标准按当地耕作制度和熟制一季作物补偿;
     3.未列青苗按照实际情况协调确定,协商不成按照评估价确定。

四、使用说明

(一)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在征收公告前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或没有相关权属证明的参照有产权或相关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征收公告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建盖的建(构)筑物,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进行征收补偿;涉及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有争议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集体决策确认补偿费用。

(三)本标准未覆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集体决策确认补偿费用。

(四)三相动力电等设施设备所有权人为供电所等国有企业,该类设施设备为国有资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该类设施设备的,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集体决策确认补偿费用。

(五)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六)古树名木、苗圃、药材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集体决策确认补偿费用。

(七)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八)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根据用地实际支付补偿费。

(九)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本次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以及专项电力设施拆迁费用。

石林彝族自治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草案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X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XXX)、《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昆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XXX)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林县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补偿。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

(二)青苗

青苗是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类等作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按照《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和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科学测算,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石林县行政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的各类地上附着物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主导,按照《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和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科学测算,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石林县行政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的各类青苗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实际执行时,各街道办、镇、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进行补偿。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实际测量计算,其补偿标准见《石林县建筑物补偿标准》(附件1)和《石林县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附件2)。房屋装饰装修费用以及专项电力设施拆迁费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集体决策确认补偿费用。

第五条 林木补偿标准见《石林县林木补偿标准表》(附件3)。

(一)林木每亩补偿不能超过合理种植密度,成片林木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超出部分单株不高于补偿标准的30%进行补偿,成片林木每亩最高补偿价格不超过40000元/亩,达不到标准种植密度的按照实际种植株数计算补偿。

(二)成片种植并间、套种多种林木和其它作物的,以主栽林木作为补偿品种,其它间、套种品种不作计补。

(三)古树名木、苗圃、药材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集体决策确认补偿费用。

第六条 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第七条 坟墓迁移补偿见《石林县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附件2)。坟墓不分类别奖励,按每冢按期签订搬迁协并迁出的按1000元/冢进行奖励。

第八条 石林县青苗采用全县统一的补偿,按分作物的方式进行补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见《石林县青苗补偿标准表》(附件4)。未种果树奖励2000元/亩。

第九条 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在征收公告前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或没有相关权属证明的参照有产权或相关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条 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建盖的建(构)筑物,按违法用地或违章建(构)筑物处理。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三)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 本标准未覆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集体决策确认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涉及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有争议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集体决策确认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进行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根据用地实际支付补偿费。

第十五条 三相动力电等设施设备所有权人为供电所等国有企业,该类设施设备为国有资产,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该类设施设备的,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集体决策确认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细则执行之前已经开展的项目按照原补偿办法完成该项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

第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 7 月 15 日

附件1

 石林县建筑物补偿标准表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01

钢混结构

框架结构


产权证权齐全的主体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1800

不含装修费用和附属设施费

02

砖混结构


产权证权齐全的主体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1600

不含装修费用和附属设施费

03

砖木结构


产权证权齐全的主体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1250

不含装修费用和附属设施费

04

土木结构


产权证权齐全的主体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1050

不含装修费用和附属设施费

05

简易结构


符合规划且符合用途管制的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300

说明:1.本次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2.本次建筑物补偿标准不包含装修、不细分折旧;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4.此补偿标准主要是参照近三年土地征收中建筑物补偿的实际发生数及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2019年12月昆明市建筑材料市场造价信息期刊结合现行市场价测算得出,未列建筑物类型按照实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照评估价确定。

附件2

石林县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01

砌体

挡墙

石挡墙

浆砌拼毛石挡墙,2m以内

元/立方米

300


砖挡墙

2m以内

元/立方米

350


混凝土挡墙


元/立方米

450


围墙

土、乱石围墙

单面粉

元/立方米

100


砖、石围墙

单面粉

元/立方米

490


02

环境卫生设施

室外厕所


元/平方米

250


化粪池

土粪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50


三合土、水泥、砖、石砌化粪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300


钢筋砼化粪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450


一体式化粪池(PE塑料)

PE

元/立方米

380


沼气池

钢混,按容积

元/立方米

600


03

养殖设施

圈舍

土木


元/平方米

350


砖木


元/平方米

400


鱼塘


元/亩

8000


04

生产设施

大棚

竹架大棚

简易棚,高2.7m,宽4.5m

元/平方米

10


塑钢骨架大棚(含半钢架及水泥柱钢架大棚)


元/平方米

40


水泥、混凝土骨架大棚

高2.7m,宽4.5m

元/平方米

25


镀锌钢管骨架大棚


元/平方米

45


钢架骨架大棚

高2.7m,宽4.5m

元/平方米

30


水泥桩

高1.2m

元/根

15


灌溉设施

喷灌设施


元/平方米

5


滴灌设施


元/平方米

3


烤烟房


元/平方米

900


05

储水设施

水井

一般水井


元/眼

550


机井

含砖砌体的价格:240mm厚砖墙,内径0.9m

元/米

260


蓄水池(水池)

土水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50


砖砌蓄水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280


石砌蓄水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300


砼(钢筋混凝土)蓄水池

按容积

元/立方米

330


水窖

砖混,按容积

元/立方米

350


水箱(桶、塔)


元/立方米

450


06

交通水利设施

道路

沙石、弹石路面


元/平方米

40


砼硬化路面


元/平方米

80


渡槽


元/立方米

400


排水沟

无盖板


元/米

40


有盖板


元/米

70


三面光排灌渠

砖、石砌


元/立方米

170


混凝土砌


元/立方米

230


07

生活附属设施

灶台

红砖灶

元/个

500


太阳能

管式


元/管

120


平板式


元/平方米

300


大门(仅指院坝大门)

木大门


元/平方米

305


铁大门

有顶

元/平方米

490


铝合金大门


元/平方米

550


铜大门


元/平方米

600


花池(台)

砖砌花台


元/立方米

200


地坪、院坝

三合土地坪


元/平方米

25


沙石、碎石地坪


元/平方米

30


混凝土地坪(非承重)


元/平方米

45


混凝土地坪(承重)


元/平方米

60


有线电视迁改


元/户

260


电话移机


元/户

320


居民排水


元/户

1000


自来水


元/户

250


宽带迁改


元/户

160


检修槽


元/平方米

400


08

电力设施

用电搬迁设施

居民电源电线(两相)


元/户

350


09

坟墓迁移

土坟

合墓坟按两冢进行补偿

元/冢

2700


砖坟

合墓坟按两冢进行补偿

元/冢

3000


石坟

合墓坟按两冢进行补偿

元/冢

3300


说明:1.本次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2.此补偿标准主要是参照近三年土地征收中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实际发生数及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2019年12月昆明市建筑材料市场造价信息期刊结合市场价测算得出,未列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照实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照评估价确定。

附件3

石林县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01

用材林木

竹类

竹子

幼龄竹

元/平方米

20

中龄竹

元/平方米

50

老龄竹

元/平方米

70

杉类

杉树(含冷杉、油杉、红豆杉、杉树等)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30

种植密度不高于110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8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05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35

松类

松树(含云南松、华山松、高山松、地盘松等)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5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45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6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90

柏类

柏树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35

种植密度不高于233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8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15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55

桉类

桉树(含赤桉、蓝桉等)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30

种植密度不高于150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75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0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50

桤木类

桤木(俗名旱冬瓜)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6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9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10

尼泊尔桤木(俗名水冬瓜)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8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1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135

02

经济林木

果树类

苹果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0

初挂果

元/株

100

盛挂果

元/株

300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0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250

幼苗

元/株

17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180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0

初挂果

元/株

85

盛挂果

元/株

180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5

初挂果

元/株

70

盛挂果

元/株

180

花红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200

樱桃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5

初挂果

元/株

100

盛挂果

元/株

180

柑桔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0

初挂果

元/株

70

盛挂果

元/株

150

杨梅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250

石榴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170

无花果

幼苗

元/株

17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5

初挂果

元/株

70

盛挂果

元/株

110

枇杷

幼苗

元/株

15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180

柿子

幼苗

元/株

17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未挂果

元/株

45

初挂果

元/株

90

盛挂果

元/株

200

板栗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5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60

初挂果

元/株

105

盛挂果

元/株

180

核桃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56株/亩

未挂果

元/株

50

初挂果

元/株

100

盛挂果

元/株

200

青枣

幼苗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110株/亩

未挂果

元/株

60

初挂果

元/株

120

盛挂果

元/株

220

葡萄

幼苗

元/株

10

种植密度不高于222株/亩

未挂果

元/株

38

初挂果

元/株

80

盛挂果

元/株

120

食用原料类

香椿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30

种植密度不高于90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7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2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250

花椒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20

种植密度不高于107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元/株

5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元/株

150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元/株

350

其他经济林木

香蕉/芭蕉

幼苗

元/株

10

种植密度不高于170株/亩

未挂果

元/株

25

初挂果

元/株

50

盛挂果

元/株

100

说明:1.本次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2.种植密度小于或等于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株进行补偿;
     3.超出种植密度株数的按补偿标准的30%补偿;
     4.每亩最高补偿价格不超过40000元/亩;
     5.未列林木按照实际情况协调确定,协商不成按照评估价确定。

附件4

石林县青苗补偿标准表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01

粮油作物

谷物

稻谷


元/亩

2000


其他谷物


元/亩

1200


油料


元/亩

1400


豆类


元/亩

2000


薯类


元/亩

2000


02

经济作物

烟叶


元/亩

3500


03

蔬菜瓜果

蔬菜


元/亩

3500


瓜果


元/亩

3500


说明:1.本次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2.补偿标准按当地耕作制度和熟制一季作物补偿;
     3.未列青苗按照实际情况协调确定,协商不成按照评估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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