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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207-589855 主题分类: 疫情防控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7-01 16:23
名 称: 云南省应对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调整集中隔离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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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对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调整集中隔离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2-07-01 16:23 浏览次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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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集中隔离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为更加科学、更加精准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管控措施调整如下:

一、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

二、对7日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对7日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对7日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

五、对密切接触者,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发生较大规模疫情,集中隔离点资源不足时,可采取“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

六、对密接的密接,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七、对治愈出院(舱)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

八、对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隔离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

九、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后,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十、对接触阳性物品及同批次物品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

十一、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已满10天的人员,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十二、上述要求自6月30日零时起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及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管控要求及核酸检测频次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来源:云南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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