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丽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在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5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云民发〔2021〕204号)、《昆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社区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民通〔2022〕1号)以及《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石发〔2019〕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为社区组织和居民提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2.在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为社区居民就近提供快捷便利的养老服务的有效举措。《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昆民通〔2021〕61号)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与管理工作,县民政局根据《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昆民通 〔2021〕 61号)和县委主要领导到我局调研和专题调研巴江社区精神,借鉴官渡区新建住宅小区( 居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经验,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建住宅小区( 居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征求了县级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意见,报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上报了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石发〔2019〕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为社区组织和居民提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三、下步工作方向
争取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建住宅小区( 居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做到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在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中,应征求县民政局意见,由县民政局提出具体意见,会同县民政局实施联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县民政局用于养老服务,权属归县民政局所有。县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负责运营或者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公建民营,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冯婧 0871—67798890)
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2年5月25日


滇公网安备 530126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