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抓好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迅速的行动,压紧压实责任,全力开展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彻查消除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明确主体,压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规定,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产权人、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2.全面动员,群防群治。各乡镇(街道)、各社区(村组)纵向要全面动员部署到位,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横向要全面宣传动员到位。广泛发动专业技术人员、居民群众等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排查整治。
3.全面排查,立查立改。通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部门、乡镇(街道)核查和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鉴定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入户,全面摸清自建房情况,从快从严处置隐患,加强监管,督导检查,立查立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4.分类处置,依法整改。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进行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要立即停业停用,并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要依法拆除。
二、工作目标
(一)目标任务。针对近年来石林县自建房发展情况,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隐患较多、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际,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范围。基于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前期工作,充分利用有关信息平台和数据成果,以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为重点对象,对农村自建房、城镇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1.突出重点区域,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综合交通枢纽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集贸市场、铁路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建大项目周边、地势低洼、靠山临河等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
2.突出重点场所,聚焦农家乐、宾馆、饭店、民宿、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交通场站、电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疫病集中隔离、社区办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多种混合设置等人员聚集、多种风险交织叠加的自建房。
3.突出重点房屋,聚焦全县辖区范围内90年代前后建成的3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以及违法违规改扩建和存在突出火灾风险的自建房。
(三)排查整治内容。重点围绕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3个方面,全面摸清全县现有自建房基本情况。
1.审批程序方面。房屋建设无正式审批手续、无资质和施工、无竣工验收;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房屋用途改变后,不满足新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各类经营性自建房未经安全性审查、未经经营许可、证照不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虚假等情况。
2.实体安全方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建筑面积,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野蛮装修,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受损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设施)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明显沉降、开裂等现象;房屋建在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等情况。
3.消防安全方面。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搭建、装修,消防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餐饮企业等未安装燃气泄漏截断报警装置;燃气管网老化、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存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室内(楼道、门厅)停放充电;液氨制冷剂的冷库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实行防火分隔;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健全、未落实等情况。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依据专业评估鉴定结论,按照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进行分级分类、划定安全区域、设立警示标识。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拆除、局部拆除、修缮加固等整治措施,消除自建房存量安全隐患。
全县自建房建设纳入规范管理,加大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及监管缺位、执法失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自建房安全隐患增量。
三、工作安排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分为百日攻坚和巩固提升两个阶段:2022年5月4日—8月15日为百日攻坚阶段,8月16日—12月31日为巩固提升阶段。
(一)全面动员(2022年5月4日—10日)。各级各部门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惨痛教训,迅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以及全国、全省、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专业技术专家组,细化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开展业务培训,全面启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二)全面排查(2022年5月4日—6月20日)。按照各乡镇(街道)统筹指导好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组(社区)、乡镇(街道)、县级责任部门按责任分工组织排查—县级复核的流程,各乡镇(街道)、县级责任部门制定自建房排查计划,动员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同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及志愿者依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逐一入户调查,逐户逐栋建档造册,建立自建房排查数据库,形成自建房初步判定安全隐患清单。县级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联动,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等机制手段,加大对自建房安全隐患线索的收集,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正在实施改扩建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建设,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自建房排查数据和安全隐患清单进行复核;对基层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组织专家同步进行现场评估分类,挂牌标识警示,提出处理措施建议,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判。
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和经专家组现场评估认定为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自建房,各乡镇(街道)、县级责任部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和处置意见进一步完善档案信息,并按鉴定机构处理建议立即进行分类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不营业。各乡镇(街道)、县级责任部门于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自建房全覆盖排查、评估、鉴定;依据排查评估鉴定结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分类处置,做到隐患实时监控,确保重点房屋安全风险处于重点监管之中。
(三)全面整治(2022年6月20日—8月15日)。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通过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综合施策,做好群众工作,动员引导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限时主动进行整治;危及公共安全时,立即停业停用并开展整治,如产权人、使用人拒不配合整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进行强制整治。对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的自建房,立即撤离人员、拆除危房;对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自建房,立即撤离人员,采取加固等措施;对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的自建房,采取修缮等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整治工作要落实责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逐一销号,确保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全覆盖,形成闭环管理。
针对居民现居住的自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没有其他居所的情况,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可统筹利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房源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或各乡镇(街道)可利用公共安全住房作为过渡性周转住房。针对属于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且短期不能全面启动拆迁改造的城中村自建房,要立即动员居民搬离,做好房屋调查和资料保全,拆除相应房屋,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统一做好后续安置补偿工作。
(四)巩固提升(2022年8月16日—12月31日)。在全面巩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成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存量安全隐患全面清零,同时严控增量。规范自建房的管理,将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自建房,以及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实施规划审批管理,将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起来。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严格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对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加快建立完善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机制,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作用,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加大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施工队伍监管,依法打击无资质或借用资质违法违规承揽工程的行为。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石林县农村住宅宅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石林县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石林县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流程和措施,于2022年10月1日前出台有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长任组长的石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建工作专班和县级部门挂联督导组。将自建房安全列入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按照“市级统筹推动、县级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整改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县、乡镇(街道)两级专项整治领导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衔接国家、省级、市级工作机制,县级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三个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会商会办机制,每周开展工作调度,指导开展工作,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
(三)建立县级部门挂联责任制。对各乡镇(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督促指导。第一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鹿阜街道;第二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石林街道;第三组: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板桥街道;第四组: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指导长湖镇;第五组:县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西街口镇;第六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圭山镇;第七组: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大可乡。县政府目督办要强化督促检查,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提请问责。
(四)强化技术保障。根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等技术标准,动员组织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全过程参与排查工作,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参与安全鉴定。
(五)强化要素保障。整合府院联动相关机制作用,有效化解自建房安全整治中涉法涉诉问题。县级财政部门对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从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以及经营许可等方面,建立完善自建房全链条监管体系,研究出台支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和规范自建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措施,主动服务、优化审批、疏堵结合,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六)强化宣传引导。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普及自建房规划、建设、安全、法律等方面有关常识,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积极组织志愿者进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发动群众开展房屋安全自查,积极举报违规装修改造、违法搭建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线索。
(七)强化跟踪问效。实行县、乡镇(街道)、社区(村组)三级“挂图”作战,确定数据统计专员,每日汇总自建房排查整治统计数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数据库,按照安全隐患等级实行“色卡”管理和“销号”管理。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通报各乡镇(街道)排查整治工作进度及排名情况,由县级挂联督导组及时提醒调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根据需要深入一线督导检查。针对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情况,视问题轻重程度,按规定及时约谈提醒有关责任人。
附件:1.石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及主要职责
2.石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流程图
3.经营性房屋安全排查信息采集表
4.非经营性房屋安全排查信息采集表
5.石林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6.云南省经营性(聚集性)农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工作指引
7.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
8.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附件1
石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组 长:土绍芳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周林春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桂 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王涌冰 县公安局政委
张忠富 县政府办主任
李 勇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目督办主任
张汝洋 县政府办督查专员
万 勇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一波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水林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云龙 县应急局局长
成 员:许 奇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网信办主任、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吉光雄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孔德卿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贵平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虎志兰 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赵子华 县民政局局长
周向琨 县司法局局长
洪 敏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永福 县财政局局长
毕绍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晓梅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龙志彬 县水务局局长
施丽红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黄继斌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施树凡 县信访局局长
罗米佳 县政务服务局局长
陈永能 工管会规划建设局局长
李 林 县国资委主任
张艺馨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李元会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李广飞 石林供电局总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万勇兼任,副主任由县防震减灾局局长李春富、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李鸿启、县应急局副局长方黄金、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岳劲松、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昂玉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毕俊波、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王建斌、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朱成彬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接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政府目督办负责督查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工作落实、完成情况;对有违规自建房但拒绝配合排查整治的公职人员以及对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依纪依法提请相关部门查处。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领域、能源行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3.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管会负责工贸企业、仓储物流、规模以上工业生产企业、生产厂房等场所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负责开展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审批把关工作,配合开展会展行业、商贸物流等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工业园区企业由工管会负责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4.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体育场馆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5.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6.县公安局负责旅馆、客栈、酒店等特种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指导相关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配合经营性场所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做好危房及违法建筑拆除社会维稳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等场所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8.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强化法治保障,提供法律咨询和人民调解等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保障专项整治所需工作经费。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违规违建处置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1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等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组织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并出具整治建议进行整治。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各类交通客(货)运车场(站)及交通服务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制定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配合开展农村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14.县水务局(县防汛办)负责牵头制定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组织开展供水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研究对拒绝配合开展排查整治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限制供水措施;负责指导水利、水务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15.县文化旅游局负责文旅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
1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院、卫生院、卫生室、医疗场所、药店、诊所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17.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工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厂库及办公用房、宿舍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1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馆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查复核工作,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9.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20.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指导开展既有房屋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管理。
21.县国资委负责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2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违规装修及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房屋建筑,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违法、督促整改、拆除、罚款等执法处罚工作;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举报违规装修改造、违法搭建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投诉举报清单,对调查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
23.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开展社会宣传引导工作。制作宣传海报、宣传片,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24.石林供电局负责研究对拒绝配合开展排查整治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限制供电措施。
25.县政务服务局负责对排查整治所需政府采购及招标相关事宜给予指导和支持。
26.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工作措施,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压实社区(村组)岗位责任,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整治范围若与各职能部门交叉的,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附件2
石林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流程图
附件3
经营性房屋安全排查信息采集表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的房屋编码: ) | ||||||||||||||||||||||||
1.1地 址 |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 | 建筑层数(层) | ||||||||||||||||||||||
建筑高度(米) | ||||||||||||||||||||||||
经营场所店铺名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建筑年代(年) | ||||||||||||||||||||||||
1.2房主姓名 | 手机号码 | 身份证号 | 经营者人数(人) | |||||||||||||||||||||
1.3经营者姓名 | 手机号码 | 身份证号 | 使用峰值人数(人) | |||||||||||||||||||||
第二部分:规范性管理许可手续 | ||||||||||||||||||||||||
2.1土地性质 | 自建房(□宅基地 □非宅基地) 非自建房(□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 |||||||||||||||||||||||
2.2用地许可手续 | □有 □无 | 审批单位 | 2.3施工许可手续 | □有 □无 | 审批单位 | |||||||||||||||||||
2.4规划许可手续 | □有 □无 | 审批单位 | 2.5竣工验收手续 | □有 □无 | 审批单位 | |||||||||||||||||||
2.6经营许可手续 | □有 □无 | 审批单位 | 2.7消防许可手续 | □有 □无 | 审批单位 | |||||||||||||||||||
第三部分:经营(人员集聚性)性质 | ||||||||||||||||||||||||
□第一类(重点抗震设防类) □学校 □幼儿园 □医疗卫生 □养老服务 | □第二类(标准抗震设防类) □餐饮服务 □民宿宾馆 □休闲娱乐 □批发零售 □宗教场所 □农贸市场 □行政办公 | □第三类(适度抗震设防类)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其他(请填写具体用途) | ||||||||||||||||||||||
第四部分:用能情况 | ||||||||||||||||||||||||
4.1采暖用能 | □煤炭 □电 □液化气 □天然气 □其他 (多选) | |||||||||||||||||||||||
4.2炊事用能 | □煤炭 □电 £液化气 □天然气 □其他 (多选)(含生活热水) | |||||||||||||||||||||||
第五部分:建筑结构安全信息 | ||||||||||||||||||||||||
5.1结构类型 | □生土结构(□夯土 □土坯) □木结构 □砌体结构 □砖石结构(预制板) □砖石结构(非预制板) □砖混+钢框架结构 □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 □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 □混杂结构 □其他 | |||||||||||||||||||||||
5.2抗震设防信息 | 抗震设防分类:□重点设防□标准设防□适度设防 | 抗震设防烈度:□6度 □7度 □8度 □9度 | ||||||||||||||||||||||
5.3设计方式 | 是否采用专业设计或标准图集 | □是 □否 | ||||||||||||||||||||||
5.4施工方式 | 是否由专业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 □是 □否 | ||||||||||||||||||||||
5.5安全鉴定 | 5.5.1是否经过安全鉴定 | □是 □否 | ||||||||||||||||||||||
5.5.2鉴定时间 | ||||||||||||||||||||||||
5.5.3鉴定结论 | ①□A级 □B级 □C级 □D级 | |||||||||||||||||||||||
②□安全 □不安全 | ||||||||||||||||||||||||
5.6是否安全加固 | □是 □否 | 加固时间 | 加固内容 | □钢架承重托换 □配筋砂浆带 □屋盖支撑 □节点加固 □面层加固 □其他 | ||||||||||||||||||||
5.7是否改扩建 | □是 □否 | 改扩建时间 | 改扩建内容 | □增加楼层 □周边扩建 □改变承重结构 □楼内夹层 □其他 | ||||||||||||||||||||
5.8建筑结构现有安全问题 | □地基沉降 □墙体裂缝 □楼(屋)面塌陷 □墙柱歪斜 □木构件腐朽虫蛀 □砌体结构无圈梁 □砌体结构无构造柱 □楼板裂缝 □基础有水渗入 □其他安全隐患 | |||||||||||||||||||||||
5.9非结构安全问题 | □围护墙体裂缝、歪斜 □墙体装饰材料(瓷砖等)或构件脱落 □其他安全隐患 | |||||||||||||||||||||||
5.10现场排查结构安全隐患认定等级 | □A级 □B级 □C级 □D级 | |||||||||||||||||||||||
第六部分:其他安全隐患排查 | ||||||||||||||||||||||||
6.1地质灾害隐患 | □暂未发现 □一般地质灾害隐患 □较大地质灾害隐患 □重大地质灾害隐患 | 6.2消防安全隐患 | □暂未发现 □一般消防安全隐患 □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 |||||||||||||||||||||
第七部分:安全隐患认定及处理 | ||||||||||||||||||||||||
7.1安全隐患等级认定 | □暂未发现安全隐患 □较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 | 7.2处理建议 | □观察使用 □整改达标使用 □停止经营或停止使用 □整体拆除 □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一步进行安全鉴定 | |||||||||||||||||||||
7.3 确认签字 | □房主 □产权人 | □经营主 □使用人 | 排查人员 | 乡镇部门 | ||||||||||||||||||||
县级部门 | 自然资源 | |||||||||||||||||||||||
消防 | ||||||||||||||||||||||||
住建 | ||||||||||||||||||||||||
市场监管 | ||||||||||||||||||||||||
第八部分:整治计划情况 | ||||||||||||||||||||||||
□已整治 □计划半年内整治 □计划1年内整治 □无整治计划 □其他 | ||||||||||||||||||||||||
排查日期: 填报人(签名):
排查填表说明
1.依托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调查系统,检索全县房屋安全隐患信息(通过系统查询是否有无明显沉降、塌陷、裂缝、倾斜、变形),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专项填报本表。
2.在实际排查中如有新增房屋安全隐患信息,需及时更新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调查系统。
3.排查技术参照云南省经营性(聚集性)农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
1.经营者人数:指经营场所的常住人数
2.最大峰值人数:指可能聚集的最大人数
第二部分:
1.自建房: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
2.用地许可手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的手续
3.规划许可手续: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的手续
4.施工许可手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的手续
5.竣工验收手续: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手续
6.经营许可手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的手续
7.消防检查、许可:由公安部的公安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负责检查
第三部分:
1.建筑物依据使用人数、可造成的影响大小分为重点抗震设防类、标准抗震设防类、适度抗震设防类三类
2.农贸市场:农贸市场通常意义上为大棚类的构筑物,但在此处指建筑物
第六部分
1.地质灾害隐患:建筑物场地周边存在软弱、斜坡、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等地段或者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的地段
2.消防安全隐患: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是否有消防安全通道
附件4
非经营性房屋安全排查信息采集表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的房屋编码: ) | |||||||
地 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路(街巷)号 | ||||||
□产权人 □使用人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建筑层数 | □1层 □2层 □3层及以上 | 建筑面积 | m2 | ||||
建造年代 | □1980年及以前 □1981-1990年 □1991-2000年 □2001-2010年 □2011年及以后 | ||||||
结构类型 | □砖石结构(预制板) □砖石结构(非预制板)□土木结构 □混凝土结构 □窑洞□钢结构□混杂结构 □其他 | ||||||
建造方式 | □自行建造 □建筑工匠建造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其他 | ||||||
土地性质 | □宅基地 □非宅基地 | ||||||
第二部分:审批手续情况 | |||||||
宅基地手续 | □有 □无 | 规划建设手续 | □有 □无 | ||||
竣工验收手续 | □有 □无 | 房屋登记手续 | R有 □无 | ||||
第三部分:改造情况 | |||||||
是否改造 | □否 □是 □改造1次 □改造2次及以上 | ||||||
改造内容 | □楼顶加层 □周边扩建 □楼内夹层 □改变承重结构 □其他(多选) | ||||||
第四部分:用途改变情况 | |||||||
是否用作经营 | □是 □否 | 主要用途: □餐饮服务 □民宿宾馆 □批发零售 □医疗卫生 □休闲娱乐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养老服务 □其他 (多选) | |||||
经营审批手续 | □有 □无 | ||||||
第五部分:用能情况 | |||||||
采暖用能 | □煤炭 □电 □液化气 □天然气 □其他(多选) | ||||||
炊事用能 (含生活热水) | □煤炭 □电 □液化气 □天然气 □其他(多选) | ||||||
第六部分:安全情况 | |||||||
地质灾害隐患判断 | □存在 □不存在 | 隐患类型: □人工斜坡 □自然斜坡 □危岩 □泥石流沟 □其他 | |||||
安全隐患初判 | □基本安全 □存在风险 | 风险部位: □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 |||||
安全鉴定 或评定 | □A级 □B级 □C级 □D级 | 风险部位: □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 |||||
第七部分:整治计划情况 | |||||||
□已整治 □计划半年内整治 □计划1年内整治 □无整治计划 □其他 | |||||||
排查日期: 填报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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