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关于印发石林县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云南省“互联网+监管+督察”及石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将生态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事项及比例
按照云南省“互联网+监管+督察”及昆明市污染源分级分类管理监督管理办法,一是对部门事项分六个类别开展抽查监督检查,分别为:第一类、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石林县县域范围内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涉及医院及客运站),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二类、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三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四类、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五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六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二是对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分四个类别抽查,分别为第一类、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第二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第三类、市政工程监督检查,第四类、汽车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按30%确定。
二、抽查范围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对照抽查事项,抽查事项中所涉及的企业均纳入云南省移动执法管理系统平台,合并归类后抽查范围为《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详见《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及昆明市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石林县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细化抽查检查要求,对照抽查工作频次及抽查企业开展好现场监督检查,做好现场监察记录等档案材料备查。
三是严格执法,做到发现问题即立案查处。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结合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情况,树立“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查处是渎职”的意识,针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惩治一起、震慑一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高压态势。
附件.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附件2 | ||||||||||
2021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3类8项) | ||||||||||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8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 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 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HCFCs 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2021年10月—12月 | 5% | 实地检查 | 市级 | |
19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对销售 ODS 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销售 ODS 企业和单位 | 2021年10月—12月 | 5% | 实地检查 | 市级 | ||
20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对含 ODS 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2021年10月—12月 | 5% | 实地检查 | 市级 | ||
21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 CTC 情况的检查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2021年10月—12月 | 5% | 实地检查 | 市级 | ||
2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使用 ODS 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使用 ODS 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2021年10月—12月 | 5% | 实地检查 | 市级 | ||
23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昆明市商务局 | 汽车市场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2021年10月—11月 | 6% | 实地检查 | 市级 | |
24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2021年4月-12月 | 4户 | 实地检查 | 市级 | ||
28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检查 | 运营管理规范 | 污水企业 | 2021年4月—11月 | 30% | 现场检查 | 市级 | ||
附件1 | ||||||||||
2021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7类11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 10%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级 | |
2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对重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 企业 | 30%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 | 市级 | |
3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30%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 市级 | ||
4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 特殊监管企业、重点监管企业、一般监管企业 | 分别按照25%、30%和35户抽取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 市级 | |
5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100%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核查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第二十五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令)第十二条。 | 市级 | ||
6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10%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第三十六条。 | 市级 | ||
7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开展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5号令)第十一条。 | 市级 | |
8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50%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 市级 | ||
9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50% | 2021年4月—11月 | 实地核查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第三十九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 市级 | |
10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被列入特殊、重点监管对象 | 200户 | 2021年4月—9月 | 现场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环境监察办法》、《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市级 | |
11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40% | 2021年4月—12月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