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街道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板桥街道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街道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板桥街道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要求,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主动抓”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把项目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板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前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交付使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管理,使项目的目标(包括绩效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三、组织领导
成立板桥街道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利华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赵建平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吴世平 (街道纪工委书记)
符之文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袁 安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 阳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杜亚勋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相关项目分管领导
成 员:毕 英 (财政所所长)
方郭彬 (司法所负责人)
陈自红 (板桥自然资源所所长)
罗树梅 (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高敏丽 (基层党建办负责人)
周俊龙 (乡村振兴办公室主任)
赵晓丽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李聪聪 (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徐 娟 (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招投标管理协调工作,工作人员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自然资源所、财政所、司法所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各部门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四、责任分工
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街道所有招投标项目的设计预算、招投标管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料收集等工作。
自然资源所:负责配合项目选址。
司法所:负责对项目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财政所:负责对实施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审计、工程项目决算业务指导及监督。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督办督查。
基层党建办:配合纪工委负责对实施工程项目进行纪检监察。
街道办各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是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项目涉及部门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具体负责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无条件配合项目牵头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并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参加收方、结算和验收等环节的各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任何人不得授意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标评审专家不得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应公开的事项,严禁“跑风漏气”。
(三)接受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纪律、流程监督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四)项目中标企业注册地址在昆明市外的,项目必须提供板桥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五)本方案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相关项目管理及招投标规定相冲突的,以上位法和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工程招标与投标规定;
2.工程项目过程管理规定;
3.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工程招标与投标规定
第一条 法律法规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石林彝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石林彝族自治县零星小额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91号)等。
第二条 所有项目均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
第三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参与辖区内拟建项目招标与投标过程监督管理。凡涉及到村委会、村小组的项目,村委会、村小组有参与权和知情权。
第四条 施工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全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
第五条 施工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板桥街道办事处确定招标方式,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管局)备案。
第六条 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由板桥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式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办法参照各行业规范制定。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等相关招投标信息,由板桥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板桥故事汇、板桥街道办事处公告栏、各村委会公告栏发布。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应发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时间和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7日。板桥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投标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开标及评标
开标及评标由板桥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招标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板桥街道办事处委托1名代表作为评标监督人员。专家由板桥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邀请。
第十条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2个工作日内,板桥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签字确认的《评标结果公示表》在板桥故事汇、板桥街道办事处公告栏、各村委会公告栏发布,并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中标及签订合同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板桥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3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板桥街道办事处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二条 招标资料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县公管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
投标保证金须统一缴纳给板桥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专人专管,并对保证金保密性负法律责任。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且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投标人应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最近三年内未有任何不良记录。
(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至少承担过1项工程类业绩(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4)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且近三年至少承担过1项工程类业绩(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及业绩证明材料应能明显体现项目经理名字),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拟派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与投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6)省外企业: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出省建筑企业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7)本街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无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概况内容
招标项目应包含(不限于)下列内容:
项目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全部内容。施工设计图纸应尽量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规划设计;工程量清单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
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大于批复文件投资总额,项目涉及自筹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控制自筹金额。
项目计划工期: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设置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或延长工期。
项目质量目标:一次性验收合格,达到国家相关行业规范标准。
项目安全目标:杜绝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重大垮塌事故、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和其它事故。
项目环保目标:依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实施的绿色施工评价等级达到合格以上水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中对施工建设阶段重要环境因素因素(如扬尘、建筑及生活垃圾等)排放达标,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项目文明施工目标:文明施工按《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要求统一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持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向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时除应满足资格要求外还应带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单位介绍信(原件);
4.招标文件公告时间不小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开标时间前半小时;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完好。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评标办法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表(符合性审查)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形式评审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完整。 | ||
报价唯一且有效 | |||
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满足。 |
资质等级 | 满足。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效。 | ||
项目经理(负责人) | 满足。 | ||
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满足。 |
工程质量 | 满足。 | ||
投标保证金 | 已缴纳。 | ||
结论 | 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 ||
说明: (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或“不通过”; (2)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3)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即按否决投标处理; (4)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 下一阶段评审。 |
否决投标: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评标委员会依据初步评审表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2.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
(1)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2)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3)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4)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9)处于限制投标期内的;
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的。
详细评审:
每个项目编制招标公告时,需编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和《报价部分评分标准》。
18.2.3.1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及其评分标准,采用记名方式每项进行打分,最后得分为专家打分值的算术平均值,按“四舍五入” 原则并保留两位小数计取。
报价部分评审:
报价评审分:基准价=(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最低有效报价)/2。
价格得分=报价满分-报价满分×n×|投标人的评标价-基准价|/基准价,当投标人的评标价≤基准价时,n=0;当投标人的评标价>基准价时,n=2。
(备注:基准价、报价得分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若报价得分为负分时,则按零分计算。)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格式
板桥街道办事处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街道的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应包含(不限于)报价一览表、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项目经理简历表、工程项目经理承诺书、类似项目合同业绩相关材料、投标人廉政承诺书、施工组织设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费用管理
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造价咨询费用:
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由项目监督管理部门联系设计及咨询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施工图及项目工程预算书。
依据《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工程造价咨询人订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招标文件载明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未按规定缴纳的,视为放弃投标。
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施工图设计服务费计算基础为工程投资额,计算费率不得高于1.6%。
依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计算基础为工程投资额,计算费率不得高于3.5‰。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报名,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综合比选的方式确定,实行一年一比选,每年确定3家。
项目管理小组开会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项目委托协议。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的通知,100万以下工程项目工程招标代理费用不得高于工程投资额的1%,100万~200万工程项目工程招标代理费用不得高于工程投资额的0.7%。
招标代理机构费用为比选中标单位投标费用,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计取比例。
工程建设监理服务费用:
工程建设监理机构采取公开报名,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综合比选的方式确定,实行一年一比选,每年确定2家。依据《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街道办事处小额工程项目监理比选报告》中标金额计费,按照单个工程签订合同金额支付。
附件2:
工程项目过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材料的进场检验、物资仓储与质量记录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条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建立试验检测设施,配齐试验人员,完善试验检测保障体系及试验检测手段。
第三条 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各项目牵头部门作为施工质量的监督指导主管部门,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须经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未经许可私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该分项工程不予验收与计量,若分项工程影响分部工程甚至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违规行为,各项目牵头部门有权加以制止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零缺陷”,确保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及时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对工程质量隐患起到防范作用。
附件3: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成果的全面检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 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办法;
2.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4.工程施工合同。
5.工程施工结算书。
6.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或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讨论会议纪要。
第二条 竣工质量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确认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经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施工合同。
5.工程施工结算书。
6.上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班子会议纪要。
第三条 竣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1.所含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保、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竣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向各项目牵头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各项目牵头部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项目上级管理部门、街道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项目上级管理部门、街道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5.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6.项目上级管理部门、街道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工程验收意见。
7.对于各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