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条件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三)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网络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
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者个人;
5.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申请和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当以家庭或者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者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上述规定中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者自然人为单位,1 个家庭或者自然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


滇公网安备 530126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