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061号提案 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061号提案
答复的函
陈跃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石林县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有效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石林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工作要求,于2020年7月制定出台了《石林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0-2022)的通知》(石政通〔2020〕5号),要求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石林县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发〔2018〕14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同时,要求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三条均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需要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截至目前,国家、省、市还未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同时,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工作要求,待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后,石林县应急管理局将及时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在下一步工作中,石林县应急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对接协调,依法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太学波0871-67790826,手机号13708734904)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