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自然资函〔2021〕8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1号提案答复的函
詹开华委员(石林街道小组):
您提出的《关于准予延续滇中水泥厂石灰岩矿采矿权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尊敬的詹开华委员,接到你的《关于准予延续滇中水泥厂石灰岩矿采矿权的建议》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的研究,根据我局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经核实,滇中水泥厂石灰岩矿位于我县石林风景名胜保护区三级区内,根据《关于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督办通知》(昆环督字〔2019〕第4号)督办内容第六项整改问题,石林国家级风景名胜形象范围内还存在采矿行为的问题。存在的问题:滇中水泥厂矿山未完成恢复治理工作,采矿区未退出三级保护区。整改要求:一是立即停止三级保护区内采矿行为,在新的规划未获得审批之前,不得在三级保护区内发生采矿行为。二是在加快采矿区退出进度,确保三级保护区内无采矿行为。三是加快采矿区生态修复,按期完成生态彼得工作。根据《关于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督办通知》(昆环督字〔2019〕第4号)要求,在新的规划未获得审批之前,我局将不再受理该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李俊勇0871-67791740)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