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改造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县农业农村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第一批全县农业农村部门有3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具体事项如下(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行使 层级 | |||
1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县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 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 产的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
2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 种、原种) | 行政 许可 | 县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 权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
3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 种、原种) | 行政 许可 | 县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 省农业农村厅 |
二、告知承诺书内容
(一)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等。
(二)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承诺制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述,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告知承诺方式
在石林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在受理申请时,办理人员要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办事指南要求自行打印或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获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且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所需证明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受理人员再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许可。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受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三)审批
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查,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毕后,将许可证照(含文书、审批等)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局属各站所(科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完善部门(科室)间信息推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根据证明事项特点,确定核查办法、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行政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健全信用管理体制
(一)信用承诺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用记录管理。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因失信行为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留下记录,再次申请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一)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政务网站、各业务系统、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三)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撤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八、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 办理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
附件: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办事指南
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完整版)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发布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
石林县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种子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4.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2016第5号)全部条款。
三、实施机关
石林县农业农村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抨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 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 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 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3)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 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4)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 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 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7)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 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8)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9)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10)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打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 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11)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
1.准予批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五)依申请注销
1.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政策、技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复 印件 | 纸叩电子报件 | 份数 | 新办(A证) | 新办(B证) | 变更主证 | 变更副证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同时提交 |
4 |
√ |
√ | |||||
2 | 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 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原件 | 同时提交 | 1 |
√ | √ | |||||
3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 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 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 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复印件 | 同时提交 | 1 |
√ |
√
| |||||
4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书面承 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复件 | 同芝提交 | 1 | √ | √ | |||||
5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 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书面承诺;办公 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 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 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复印件 | 同时提交 | 1 | √ | √ |
6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 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复印 件 | 同时 提交 | 1 | √ | √ | |||||
7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 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书面承诺 | 复印 件 | 同时 提交 | 1 | √ | √ | |||||
8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书面承诺 | 原件 | 同时 提交 | 1 | √ | √ | |||||
9 | 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说明或租用科研育种 基地的合同 | 印 复件 | 同时 提交 | 1 | √ | ||||||
10 | 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 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 自有产权说明材料及实景照片 | 纸质 | 1 | √ | |||||||
11 | 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 动等情况说明,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 业缴纳社保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2 | 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 等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3 |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 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4 | 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5 | 主证变更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6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7 | 变更事项说明及变更相应证明材料 | 复印 件 | 纸质 | 1 | √ | ||||||
18 | 副证变更申请 | 原件 | 同时 提交 | √ | |||||||
19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 | 复印 件 | 同时 提交 | √ | |||||||
20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 | 原件 | 同时提交 | √ | |||||||
21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书面承诺 | 原件 | 同时提交 | √ | |||||||
22 | 生产品种审定证书 | 复印件 | 同时提交 | √ | |||||||
23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 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书面承诺 | 印或件 复件原 | 同时提交 | √ | |||||||
24 | 行政许可补发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 |||||||
25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遗失、损坏原因说明和 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 | |||||||
26 |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 |||||||
27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 |
(三)申请文书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67747186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石林县石林大道与桃园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8-20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s://zwfw. yn. gov. cn/portalo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须先完成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石林县石林大道与桃园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522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4.传真受理
电话及传真号码:0871-67747186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石林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石林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石林县石林大道与桃园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8-20号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7747186。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 yn. gov. cn/portalo
(4)信函咨询。石林县石林大道与桃园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 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査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 yn. gov. 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石林县石林大道与桃园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投诉:(0871)67746841
网上投诉:https://nync. yn. gov. cn 。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组;通讯地址:石林县鹿阜街道办阿诗玛东路210号;邮政编码:6522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主证)
(滇)农种申字()第号
申请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
通讯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基 本 情 况 | 种子生产人员 | 名 | 加工贮藏人员 | 名 | ||||
种子检验人员 | 名 | 科研育种人员 | 名 | |||||
检验仪器 | 台 | 检验室面积 | 平方米 | |||||
加工成套设备 | 吨/小时 | 加工厂房面积 | 平方米 | |||||
仓库面积 | 平方米 | 办公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
科研室面积 | 平方米 | 生产基地面积 | 亩 | |||||
申 请 事 项 | 生产经营范围 | |||||||
生产经营方式 | ||||||||
生产经营区域 | ||||||||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查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核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审查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副证)
(滇)农种申字()第号
申请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申 请 事 项 | 作物种类 | 品种名 称 | 品种审定(登 记)编号 | 植物新品种 权号 | 生产 地点 | 加工包装 地点 | |||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查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核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审查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滇)农种(副)变字()第号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 |||||||
许可证主证编号 | 主证有效期至 | ||||||
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申 请 事 项 | 作物种类 | 品种名称 | 品种审定(登 记)编号 | 植物新品种 权号 | 生产 地点 | 加工包装 地点 | |
经办人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审请单位和种子站各一份; 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四)种子 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 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应当行政机关 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办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口里勾选):□1.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 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石林县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 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四)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 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应当行政 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 办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口里勾选):□1.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石林县农业农村局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石林县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母种、原种)办事指南
(完整版)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发布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母种、原种)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范围
石林县辖区内从事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条件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食用菌 菌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菌种生产经营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 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农村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四)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全部条款(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 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 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三、实施机关
石林县农业农村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 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农村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三)重新办理
1 .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五)依申请注销
1.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政策、技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 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复 印件 | 纸质/ 电子报 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食用菌菌种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4 | |||||
2 | 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审查意 见,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3 | 营业执照 | 复印 件 | 纸质 | 1 | V | ||||
3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书面承诺复印件,企 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 种业从业简历 | 复印 件 | 纸质 | 1 | V | ||||
E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情况说明或 书面承诺,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复印 件 | 纸质 | 1 | |||||
U |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书面承诺 | 复印 件 | 纸质 | 1 | V | ||||
6 | 品种特性介绍(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 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V | ||||
HI |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原件 | 纸质 | 1 | |||||
I8J | 变更事项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V | ||||
IAJ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1 | V | ||||
10 | 被许可人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V | ||||
11 | 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V | ||||
12 | 被许可人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1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1 |
(三)申请文书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871)67747186。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石林县石林大道与桃园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8-20号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s://zwfw. yn. gov. cn/portalo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须先完成注册后,方可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石林县石林大道与桃园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522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4.传真受理
电话及传真号码:0871-67747186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石林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石林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石林县石林大道与桃园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8-20号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7747186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 yn. gov. cn/portalo
(4)信函咨询。石林县石林大道与桃园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 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 yn. gov. 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石林县石林大道与桃园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投诉:(0871)67746841
网上投诉:https://nync. yn. gov. cn 。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组;通讯地址:石林县鹿阜街道办阿诗玛东路210号;邮政编码:6522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林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菌种生经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 | ||||||||
电话 | 邮编 | |||||||
传真电话 | 电子邮箱 | |||||||
申请 项目 | 生产、经营地点 | |||||||
种类 | ||||||||
品种名称 | ||||||||
菌种级别 | ||||||||
经营方式 | ||||||||
有效区域 | ||||||||
菌种 生产 经营 条件 | 申请注册资本 | 万元 | 接种室 | 平方米 | ||||
检验人员 | 人 | 岀菇试验室(场) | 平方米 | |||||
技术人员 | 人 | 生产场地 | 平方米 | |||||
检验室 | 平方米 | 经营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
控温培养室 | 平方米 | 仪器设备 | ||||||
贮存室 | 平方米 | 自有品种 | ||||||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查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审核机构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注:申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审查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 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2.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五款:(四)仪器设备和设 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应当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办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2.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石林县农业农村局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 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石林县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2.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五款:(四)仪器设备 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 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应当行政 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 办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口里勾选):
□1.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2.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 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石林县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