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市场监管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更便捷
为进一步优化登记注册工作,使市场主体更便捷地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石林县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办理有关事项,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对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等13项业务类型全面实行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市场主体减负担、增便利。依据省局印发的《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事项,不再向申请人索要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申请人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至7月19日,累计办理数量为197起。具体为:公司登记(设立登记)采用《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40起;个体工商户注册核准登记使用《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132起;个体工商户变更核准登记使用《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25起。
下步工作中,石林县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努力创优服务环境,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