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自然资函〔2021〕10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4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立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城区周边农田耕地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石林县辖区内,城郊结合部城市建设,各类园区的发展,市政道路、铁路修建,水库等重点工程的建设,都涉及征转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工程实施。通过统计,涉及以上各类项目实施进行征转用土地村组占全县(296个自然村)40%左右。按征转用程序,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以及其它使用权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征地补偿费)最大化,就出现了占耕地种树,占耕地挖塘养鱼等盲目抢种的现象,其目的就是等待项目实施通过补偿受益。
二、国家相关法律
我国耕地资源十分紧缺,为加强耕地保护,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019年大棚房整治工作以来,明确了六种严禁的耕地“非农化”行为: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工作措施
(一)自2019年以来通过大棚房整治工作,农地非农化的治理,农地非粮化的整治等工作的开展,对占用耕地取土,挖塘养鱼,占用耕地栽树,也在逐步开展,并逐年加大整治力度。
(二)做好国土资源空间规划,按土地用途管制确定每个地块的功能,做好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落实工作,探索以土地利用现状为主的征地补偿方式,比如,在耕地上种树的,一律不予补尝等。
(三)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耕地保护政策的宣传。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四)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对耕地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耕地荒废、闲置以及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等情况,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同时,要着力改善农田生产条件,鼓励闲置耕地进行土地流转,发展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生产性服务模式,并由产中环节向产前、产后环节延伸,逐步实现提高经济效益。
感谢您对石林县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李光国 0871-67796622)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