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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107-426908 主题分类: 2021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7-09 09:43
名 称: 石自然资函〔2021〕7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32号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石自然资函〔2021〕7号 关键字: 自然,资函,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第十七

石自然资函〔2021〕7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32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07-09 09:43 浏览次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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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实行地上附着物补偿包干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119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明确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但不含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近年来,随着石林发展进程加快,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越来越多,征收土地工作压力也随着加大,投入的额外成本增加,原因是现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没有统一标准,多采用协商补偿的办法,农户有机可乘,存在抢栽创种,而且补偿后又移栽搬迁至下一个项目征地范围内再将获取补偿资金,造成国家资金损失严重。建议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充分调研后制定实施我县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包干价统一标准,使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有据可依,减少征地工作压力,避免国家资金损失。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征地补偿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因建设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其中的一项。近年来石林县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兴建了许多的项目,依法征收了大量的土地,对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严格按规定由农业和林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参照当年市场价格后补偿。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下步工作方向

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正在制定,待省人民政府通过确定后,我们将严格依照执行。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汪丽红  0871-67796623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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