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农函21号(人大第207号建议,关于提升人参果品牌效应的建设的答复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207号建议
答复的函
王兆生代表:
您在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升“石林人参果”品牌效应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林人参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于2018年9月5日通过农业农村部认证,认证生产总规模5333公顷,160000吨/年,质量控制规范编号:AGI2018-03-2502,登记证书编号:AGI02502。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石林人参果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石林县经济作物站审核,授权在石林县域范围内从事人参果生产、销售的22个单位使用石林人参果农产品地理标志。2020年,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开展了地标使用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存在新旧包装混用的问题;二是部分单位在包装上印标、贴标不符合要求;三是部分单位没有在包装上使用标志。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严把石林人参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关。严格审核,符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才授权使用。
2、开展经常性检查。每年对授权单位的用标情况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用标单位取消授权,以后不再授权使用标志。
3、指导用标单位规范用标。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规范用标,鼓励用标单位合理使用标志进行产品宣传,打造石林人参果品牌,发挥品牌效益。
三、下步工作方向
服务好用标单位,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用标单位开展指导和培训服务,共同维护石林人参果地理标志品牌。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