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农函4号(人大第27号建议,关于加强政府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建议的答复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27号建议
答复的函
胡继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府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切实加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2012年1月 28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我县通过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改革,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加强集体资产财务审计和财务公开工作,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逐步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暂行办法》已不适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要求,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使之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县政府办于2015年10月26日下发了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了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四个部门的意见,县农业局综合吸收了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2017年8月,县农业局再次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通过两次征求意见,县农业局分别于2017年4月、10月将该《办法》提交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律顾问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了完善,2018年1月县农业局(石农请〔2018〕6号)关于审定《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6日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5月县农业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又再次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18年6月再次提交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2018年11 月20日县农业局对《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修改稿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2018年12月县农业局(石农请〔2018〕63号)关于审定《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2019年1月2日根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法律意见进行了修改 ,2019年3月4日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2019年3月13日县人民政府以石政规(2019)1号文件印发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3日根据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法律建议书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进行了修改,2019年7月31日县人民政府以石政规(2019)2 号文件印发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三、下步工作方向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指导,积极调研,到《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有效期满后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
感谢您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及电话:金体贤 0871-67796962)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