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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105-421701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27 14:02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石林至泸西高速公路蓑衣山取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石林,泸西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石林至泸西高速公路蓑衣山取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5-27 14:02 浏览次数: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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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泸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关于《石林至泸西高速公路蓑衣山取土场临时用地申请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显示,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4.2478公顷,其中农用地2.0563公顷(林地2.0563公顷)、未利用地2.1915公顷;不占用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线,县林草局已复函不占用林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2021219日至2023218日)

二、涉及环保、林业、水务、安监等部门职责的,请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五、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自然资源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开展“表土剥离”相关工作,履行临时用地到期限后的复垦还地义务。

六、批复仅限办理临时用地有关手续,请乡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所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县自然资源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须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动态巡查,对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应予及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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