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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105-417435 主题分类: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19 15:24
名 称: 《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 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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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 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答疑

发布时间:2021-05-19 15:24 浏览次数: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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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 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答疑

一、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什么?购房人是指什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并购买了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

二、 本《通知》中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

我市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危解困房、安居房。

三、 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和完全产权有什么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取得完全产权后,即可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上市交易。

四、 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有限产权)?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售房单位或者建房单位统一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交资料,办理首次登记及购房人转移登记,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有限产权)。

五、 如何申办完全产权?

购房人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登录昆明安居网(http://www--kmajw--com.proxy.kmgd.gov.cn/)进行实名注册后,完成《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资格申请表》(附件1)的在线填报,保存提交等待审核。不具备网络申请填报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到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业务服务大厅,由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完成《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资格申请表》的在线填报,保存提交等待审核。

六、 申办完全产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 申办完全产权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符合取得完全产权条件的购房人,需向政府交纳房屋收益,标准为届时该房屋评估价的3%;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届时该房屋评估价的1%

八、 完全产权是否强制办理?

完全产权不强制办理,由购房者自愿申办。不申办完全产权的仍继续享有经济适用住房权利,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管理。

九、 继承、离婚析产怎么办理?

先申请变更权利人再申办完全产权。《通知》明确,购房人因继承、离婚析产等确需发生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转移的分两种情况办理。其一,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死亡或离婚析产的,由法定继承人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一方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权利人,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变更后相关材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继承人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一方可按照《通知》要求申请办理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其二、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死亡或离婚析产的,由继承人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一方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权利人,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变更后相关材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继承人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一方可按照《通知》要求申请办理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

十、 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因继承、离婚析产等申请变更权利人需提交哪些材料?

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死亡或离婚析产的,由继承人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一方到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业务服务大厅申请变更权利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生继承的

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 原购房人死亡证明;

3. 生效的继承法律文书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材料;

4.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协议);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发生离婚析产的

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 申请人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

3. 生效的离婚析产法律文书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析产材料;

4.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协议);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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