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 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执行《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严格保护好石林遗产地突出普遍价值,确保石林遗产保护区原住居民的发展权益,石林县出台了《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16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为石林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体现出了管理机构不清、采伐林木手续办理步骤及审批权限不明确、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条件、审批程序、权限及具体要求不明确、违法违规处罚追责不明确等问题。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县政府于2017年印发了《实施办法制定工作方案》(石政办发〔2017〕7号),成立了县政府办、县委编办、石林管理局、县林草局、法制办、县旅游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起草领导小组,启动了《实施办法》制定工作。2019年2月完成《实施办法》初稿,经多轮意见征求和专题研究,2020年4月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到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起草情况,并听取了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5月6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审定。
二、重点内容
《实施办法》解决了《条例》与《遗产公约》《中国南方喀斯特保护管理规划》《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执法衔接问题。针对《条例》中涉及的项目建设管理、林木抚育性采伐、遗产地讲解员、有偿资源费和法律责任等关键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办事流程和执法主体及执法程序。
(一)明确《条例》责任主体
石林遗产资源保护管理涉及水利、交通、电力、国土、林业和生态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为了避免多头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即为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其他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做好石林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石林遗产地保护管理除以上职责外,还涉及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中心进行日常交流,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石林遗产地保护管理进展情况,《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了设立石林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研究专家委员会,负责遗产研究监测及国际交流工作。
(二)关于《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和条件
《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于2016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实施,该规划为国际性法定规划,石林遗产地作为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矢量图作为《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及边界管控坐标数据。《实施办法》适用条件与《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
(三)关于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明确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石林遗产地内建设项目可分为原住居民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外来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第八、九条分别明确了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经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按法定程序须报省级主管部门核准规划选址方案,市级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关于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随着国家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石林门票经济将弱化,投入遗产资源保护资金亦将减少,保护工作必将受到影响,为此《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征收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的标准和使用制度。
(五)关于石林遗产地专职讲解员制度
为了大力宣传石林遗产地,将石林遗产地形成发展的自然科学知识和彝族传统文化准确地讲解给每一位到石林遗产地游览区游览的游客,《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石林遗产地展示区从事讲解服务的人员,由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石林遗产地专职讲解员证书,没有讲解员证书的一律不准在石林遗产地展示区从事讲解服务。由管理机关另行制定《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讲解员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讲解员管理办法》制定和出台确保了《条例》第十九条顺利实施。
(六)关于部分林木采伐的规定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影响石林遗产地保护和有碍游览区观瞻、确需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林木的,由管理机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这条规定是鉴于在石林遗产地保护实践中,管理机构不能依规合理地对这部分林木进行采伐的实际制定,但管理机构报批前应当进行论证、听证、公示等程序。所以在《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影响石林遗产地保护和有碍游览区观瞻、确需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林木的,按以下审批程序实施:(1)编制采伐作业书,按规定要求填写采伐申请表;(2)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对采伐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公示;(3)公示无异后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的规定,明确了办理相关手续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七)关于法律责任及执法衔接的规定
鉴于石林遗产地与石林风景区边界范围基本一致,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避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或者无人执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条例》所规定以外的破坏石林遗产资源的违规违法行为,由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移送给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须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查处案件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查处。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国家、省、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查处。”实现了《条例》与《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条例》执法统一性的要求。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