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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110-459278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23 17:25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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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20-12-23 17:25 浏览次数: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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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规定》,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6日止。请社会各相关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书面寄至: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大道小东山红绿灯路口自然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科,邮编:652200;邮箱号:512480996@qq.com。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23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

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及《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发〈昆明市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稿)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

条 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矿山的生态保护与修复管理工作。

因政策性关闭仍需承担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的矿山,参照本规定执行。

条 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坚持露天矿山分层开采,最终实现无陡坡、无废石、无采坑;井下开采矿山采用回填技术,防止地面塌陷。

 实施修复

条 矿山企业是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的责任。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义务随之转移。

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县人民政府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并确定治理时限。

 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与矿产资源生产活动同步进行。矿山企业应按照批准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矿山建设与生产实际,编制年度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计划。

条 矿山企业依据编制的年度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计划,按照技术规程和标准,因地制宜,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矿山闭坑时,必须完成整个矿山的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

矿山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较高或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较复杂的矿区,矿山企业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修复方案,并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修复。专项修复方案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查。

条 矿山企业保护与修复任务完成后,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批准备案的《方案》,组织专家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矿山闭坑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验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未通过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矿山企业应按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第三章 修复利用

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建与生产矿山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采矿权范围内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并依法保护投资方合理收益。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修复后矿区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属于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执行。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产业政策的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保证矿山企业合法收益后,将生产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县级验收领导小组进行初验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其中,生产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要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情况;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林草部门负责矿山林地恢复监管和指导职责;水务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日常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矿山日常生产中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职责。

第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十 矿山企业将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的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计提、使用等工作进展情况,形成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须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编制《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的,或未按备案的方案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或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后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

第十 矿山企业不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或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从矿山企业的基金账户中支出;基金账户资金不足的,由采矿权人补足,采矿权人拒不补足修复费用的,参照第十六条进行处置。

十八条 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弄虚作假、严重失实或引发重大质量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十九 本规定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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