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局 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的规定
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石政务发〔2020〕12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局
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建立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七部委11号令)《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云建建〔2003〕205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云政办发〔2010〕106号)《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7〕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发生在石林县范围内,针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投诉及处理活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根据职能职责负责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工程建设类项目、矿业权交易类项目、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土地使用权交易类项目、罚没财物处置类项目(具体归类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为准)。
政府采购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话、邮箱、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竞价人以外的,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l0日内提出投诉。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案件种类
(一)招标人(代理机构)举报的案件;
(二)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自身原因引发的案件;
(三)投标人、竞价人投诉举报的案件;
(四)其他案件。
第六条 受理与不予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对以下损害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当及时受理:
1、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
2、对事实清楚、情节恶劣,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
3、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纪委监委交办的举报、投诉;
4、达到国家省市有关受理条件的。
(二)不予受理范围。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体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有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投诉事项应先提出质疑后再进行投诉,投诉资料应当附提出质疑的证明资料。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得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证据材料,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受理渠道。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到访等方式进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和登记,并注意对资料的保护。
第十条 受理时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填写《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收到投诉事件登记表》(见附件1)。
第三章 投诉办理
第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任职的;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受理投诉后,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调查时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时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第十七条 发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咎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拥有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诉讼权利。
投诉处理完毕后,填写《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见附件2)。经审批后,向相关厉害关系人发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办案结果移送。将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移送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整理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办理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投诉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举报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核实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遵照投诉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问题和过错,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以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登记表》
附件2:《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结案审批表》
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附件一
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登记表(投诉 号) | |
投诉人 | |
法定代表人 | |
授权委托人 | |
单位名称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被投诉人 | |
项目业主 | |
代理公司 | |
投诉事由 | |
请求及主张 | |
提交投诉资料人(签字) |
附件二
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处理结案审批表 | |
投诉人 | |
法定代表人 | |
授权委托人 | |
单位名称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被投诉人 | |
单位名称 | |
投诉事由 | |
违法违规事实 | |
处理情况 | |
经办人(签字) | |
分管领导(签字) | |
主要领导(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