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及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迪庆州年满55周岁);
6.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二)扶助对象的标准:独生子父母每人每年96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扶助对象的标准:独生子死亡家庭的父母每人每年5400元;独生女伤残家庭的父母每人每年4200元。
三、特别扶助其他家庭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凭鉴定结论确认申报。
扶助对象的标准: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一)发放对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
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注意问题
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单亲家庭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抚慰金;离婚的单亲家庭只要求单亲一方符合标准,前配偶再婚后的生育和收养行为不影响其领取抚慰金。
扶助对象的标准:初婚、丧偶家庭一次性补助5000元,离婚家庭一次性补助2500元,
五、“奖优免补”政策
农村独生子女奖励对象资格按《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及《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进行确认。
(一)一次性奖励
1.奖励对象: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2.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本人及配偶是农村居民;
⑵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
⑶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⑷独生子女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
⑸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扶助对象的标准:⑴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的父母奖励标准为1000元;(2)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的单亲家庭奖励标准为500元。
(二)教育奖学金
1.奖励对象: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2.资格认定标准
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①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非复读生);
②独生子女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
⑵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子女、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纳入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制度范围。
①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③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
3.注意问题
⑴父母未农转非,子女农转非的,其父母和子女可继续享受有关奖励;
⑵每名农村独生子女在高中阶段和大学(大专)阶段分别享受一次奖学金。录取后未入学的,不予奖励;中途退学又重考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学金;考取专科后又升本科的,不再补发奖学金。
扶助对象的标准:小学六年每人每年补助160元教育奖学金,初中三年每人每年补助260元教育奖学金,高中、中专一次性补助1000元,大专一次性补助1200元,本科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升学加分
1.奖励对象:农村独生子女
2.资格认定标准:
⑴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⑵本人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⑶参加升学考试的。
加分:独生子女初中毕业(应届)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6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6分优先录取;高中毕业(应届)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给予加15分优先录取;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四)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减、免个人承担费用
1.补助对象:
⑴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⑵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2.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家庭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独生子女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3.双女绝育夫妻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云南省农村居民;
⑵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⑶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第二个女孩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⑷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4.免除对象: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
资格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⑴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
⑶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
⑷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5.注意问题
⑴为避免重复享受政策,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和25个边境县(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等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减免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的范围。
⑵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即“补”)的奖励对象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不得纳入。
免除标准 :符合享受城乡医保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父母每人每年补助180元,特殊家庭人员全免(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的家庭)
六、昆明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补助
资格认定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资格认定标准: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4.特别扶助金一年度为单位计发,享受扶助的对象在未领取当年扶助金之前死亡的,仍可发给年度的特别扶助金。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扶助对象的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一方每人每年2400元。
七、昆明市低保家庭计划生育奖励补助
资格认定对象:农村城镇居民办理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了《昆明市低保证》或《农村低保证》的家庭。
扶助对象的标准:符合昆明市低保家庭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家庭每户每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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