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依据和目标
(一)职责范围
石林彝族自治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成立于2012年5月(石编办〔2012〕22号文),具体工作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并监督落实。(2)根据相关规定和石林县水资源状况、供水情况、城市用水现状和发展,以及污水、雨水资源化、节水减排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3)编制、下达和调整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和临时计划用水指标,并按年度计划进行考核执行情况,对超计划用水的,负责征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5)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验收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和指导非居民用水单位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节水型小区(社区)的创建和验收工作。(6)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7)按照节水“三同时”制度要求,负责对石林县域内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负责指导和监督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负责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前的备案登记工作;负责节水设施(包括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8)负责石林县域内新建工程项目和原已建单位(小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行和再生水水质的监管。(9)负责石林县域内的新、 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监管工作。(10)负责指导各用水单位的节水技改、用水节水管理、节水设施的建设工作。(11)推广节水型器具、设备和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和措施。(12)负责节约用水日常行政执法工作。(13)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管理范围
县自来水厂负责供水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用水户。
(三)依据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州市“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函》(云水函〔2015〕28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昆明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整改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5〕151号)、《昆明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用水总量控制分区管理的通知》(昆严水办〔2016〕6号)、《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石林彝族自治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通〔2014〕34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2016年10月17日在县水务局大会议室组织相关部门及听证代表召开了《石林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对《石林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意见建议征集。修改完善后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县政府法制办上报了《石林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并审查通过,上报市法制办备案后政府公告执行。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石林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节水管理工作,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节约用水制度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优化配置水资源,做好科学合理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体现效益,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对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管理机构:石林彝族自治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二)管理对象:县自来水厂负责供水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非居民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三)执行标准:第一级水量20m3以下(含20m3),第二级水量20-25m3(含25m3),第三级水量为25-30m3(含25m3),第四级水量为30m3以上。
1.城镇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0m3(含20m3)以下的居民生活用水户维持现行水价标准,执行第一级水价,按现行自来水价格2.4元/m3收取(含原水费0.38元/m3、水资源费0.17元/m3);
2.第二级水价为城镇居民用水户月均用水量在20m3-25m3(含20m3)的居民用水户执行阶梯水价(下同),月用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即加价1.2元/m3,超出水量水价按1.2元/m3收取;
3.第三级水价为城镇居民用水户月均用水量在25m3-30m3(含25m3)的居民用水户,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即加价2.4元/m3,超出水量水价按2.4元/m3收取;
4、第四级及以上水价为城镇居民用水户月均用水量在30m3以上的居民用水户,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50% ,即加价3.6元/m3,超出水量水价按3.6元/m3收取。
三、关键词和专业术语
居民用水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
管理范围对象:县自来水厂供水抄表到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
四、办事受理单位
单位:石林彝族自治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13号
电话:0871-67796009
五、注意事项
(一)县自来水厂抄表到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对供水对象县自来水厂抄表到户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弱势群体和因抄表计量错误等原因进行减免或调整修正。
(三)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方法: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 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第四级水价×第四级水量基数,以此类推。
原文链接:《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