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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012-34718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08 14:57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8 14:57 浏览次数: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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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益,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目标和任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分类施策精准保障水平,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进城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分类施策满足不同保障群体多样化居住需求,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类型

公共租赁性住房包含:公租住房、廉租住房。

(二)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有两种: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

四、涉及范围

在本县工作、创业、居住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城镇居民;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农转城);

(三)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城市D级危房居民、学校教师和卫生、计生系统、公交、环卫、城管、公益岗位、特岗、辅助性用工、在校创业的大学生、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受灾人群、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被征收拆迁对象、引进人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职工;”作为第四款,第五款顺延。

)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执行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公租房租金年均增幅参考值为3%-10%。

六、注意事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县城拥有或购买商品住房人均面积超出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

(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三)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四)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五)财产超过上级部门限额的;

(六)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关键字诠释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包括并轨运行的廉租房),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八、惠民利民举措

取得配租资格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在石林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人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伍士兵、生活困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原文链接: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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