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 检测内容 | 检测方法 | 检测机构和个人 |
法定传染病 | 法定传染病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报告机构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
卫生监测 |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疾病与症状监测 |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所在的医疗机构。 |
实验室监测 | 重大传染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价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 在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
全国报告和举报电话 |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 举报 | 公众 |